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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下立法在旅游者权利救济上存在不足。惩罚性违约担保债务履行、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决定了旅游合同惩罚性违约设定的必要性。惩罚性违约的设定应限于特定情形,以旅游经营者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必要条件,并与损害赔偿相脱离。在适用上应体现形式的纯粹性、内容的确定性、变更的限定性和与其他规则的协调性。

  • 标签: 旅游合同 违约金 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