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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森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以“纯粹法学”而闻名.为保证法律的纯粹性,他除了将法学的范围限定在实在法领域与假设“基础规范”这两种手段之外,还诉诸了“逻辑”这一保真工具.但对“逻辑是否可直接应用于规范”以及“是否存在独特的规范逻辑”等问题,凯森的思想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即从早期的毫不迟疑到中期提出变通方案:将逻辑直接应用于法律规则,间接应用于法律规范,再到晚期彻底否定逻辑可应用于规范,进而否定规范逻辑的存在.其结果就是:凯森的“纯粹法理论”在基础上发生了动摇.是否真的如凯森想象的那么悲观呢?20世纪的规范逻辑研究新成果已经证明,规范逻辑是能够建立起来的,凯森实际上走入了误区.

  • 标签: 规范逻辑 纯粹法学 法律逻辑 规范体系
  • 简介:行为不同于举止,行为在语义上便是有意目的。规范只能通过行为而得到遵守,却不一定需要由行为来违反。结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属于归属的对象,而将结果不法认定为可罚、有责的义务违反而加以责难,则涉及归属的标准。对可罚的错误举止的负责性,称为罪责。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前者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刑罚是对违反规范的交谈性回应,它表明规范应不受侵犯地继续有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和认识能力)却未实施其若具有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图时所应为的行为时,则成互义务违反;而犯罪人未在行为层面上形成自己原本能够形成和落实的避免构成要件的意图,则应受责难。与此对应,归属的两个基本条件是行为能力和动机能力。犯罪意味着犯罪人有相应能力却没有合乎规范地行为,亦即违反义务且有责地未以其行为遵守某一规范,这不同于传统上那种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违法且有责地行为的见解。

  • 标签: 举止 行为 规范 交谈 归属
  • 简介:学界有关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学派之争主要表现为平面体系与阶层体系之争。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次序不代表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性。不影响评价结果。根据逻辑推演模式不同,犯罪构成论体系分为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前者在逻辑推演上表现为由总到分,犯罪是支命题。后者在逻辑推演上表现为由分到总,犯罪是联言命题。德日等国与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分别属于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构造是,通过对犯罪观念形象分别进行事实限制与价值“褪色”,推演犯罪成立: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构造是,通过对行为分别进行事实概括与价值“着色”,推演犯罪成立。

  • 标签: 犯罪构成 逻辑推演模式 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 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
  • 简介:春秋战国时代,“法”由一个不甚重要的词语成长为诸子政治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墨子是实现这一转变的枢纽.他是先秦首位对“法”的概念进行理论反思,并将之治术化的思想家.其“法”源于技术知识之“佱”,而非周人正统语境中的“灋”.缘于对周制的不满,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墨子做出摒弃“德—礼”观念而对治术之学重建的尝试.由此而兴的“法”,由于墨的主流化以及其与新兴的治权化、私权化的社会风气带来的新理论需求的契合,被广为接受,并获得进一步发展.最终,“法”成为战国晚期各家治术理论的中心话语.

  • 标签: 墨子 技术 治术
  • 简介:宪法社会是关于宪法的社会研究,是宪法学与社会交叉融合的产物,旨在发现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真实规则。在欧洲和北美,宪法社会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学术传统。其中,德国的宪法社会侧重于从政治与历史的角度切入,偏好史论结合,思辨色彩浓厚。法国的宪法社会具有客观的、旁观者的叙事风格。英国的宪法社会打上了判例法或不成文宪法的痕迹,致力于素描一部活生生的宪法,仿佛人类学家的调查报告。美国虽然承袭了英国的判例法制度,但美国的宪法社会透出强烈的现实主义意味,宪法背后的经济关系、利益格局得到了凸显。梳理欧关宪法社会的学术传统,比较欧关各国宪法社会的不同旨趣,有助于为当代中国宪法社会的稳步发展提供理论与方法论上的启示。

  • 标签: 宪法社会学 学术传统 法社会学 比较研究
  • 简介:以证成性与正当性的理论分梳来检视当代中国的政治,它呈现出注重证成性、偏轻正当性的失衡状态。这种失衡的政治状况导致我国的法治发展同样陷入畸轻畸重的偏颇境地,体现在宪法领域就是:宪法浓重的纲领性影响宪法的有效规范性,宪法的富强精神突出、民主精神羸弱,宪法的发展追求事实上的实效性、忽视规范上的合宪性。失衡的政治导致法治的正当性基础弱化,体现在作为法律内容之权利的去政治化、立法体制的行政化以及司法解释的立法化。未来法治中国的建设发展应以证成性与正当性有机统一、基本均衡的政治作为基础。

  • 标签: 法治 政治 证成性 正当性
  • 简介:法学的“几何范式”是指运用演绎方法,从第一原则推导出公理、规则,最终构造出整个法律体系的一种范式。从欧洲大陆到英美国家,相关的学者们以几何范式为指导,不断追寻法学中的第一原则,论证各自第一原则的正当性,运用演绎方法构建法律体系和得出判决结果。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几何范式改变了习惯法无序的状态,实现了法律的体系化;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知识的融合,将演绎等几何方法运用到法律推理和法学教学改革中,加快了法律的科学化进程。中国法学界的论述集中在对几何范式表现形式和该表现形式存在的必要性上,而少有对其历史正当性的论述。中国法学研究者应当加大对第一原则的探寻及其正当性论证的力度。

  • 标签: 几何学范式 法学 自然科学属性 第一原则 演绎推理
  • 简介: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但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逻辑缺陷:和解与刑事领域公法性的冲突;依据可能判处的刑罚决定是否能够和解是典型的由果导因的错误思维方法;被害人得到赔偿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相对应,在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能力的比拼,既会导致同案不同罚的结果,也存在对加害人人格歧视的不公平;赔偿的积极与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悔罪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提高被害人地位与刑事和解制度没有推导逻辑,不能作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评价刑事和解制度上,有必要澄清契约自由、个体本位、恢复正义等相关基础概念,进而为反思该制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 标签: 刑事和解 恢复正义 报应主义
  • 简介:威廉姆森是法律经济的代表人物。他对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创造性贡献,在于把组织理论引入法律经济,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经济—组织"范式。这种新的研究范式强调法学、经济、组织理论三大领域的彼此交叉、相互融和,使法律经济学理论走出了以往的经济对法学单向入侵的阶段,为法律经济打上了浓厚的交叉学科的色彩,拓展了法律经济的一个分支:"法和组织经济"。梳理"法律—经济—组织"研究范式,有助于全面把握威廉姆森法律经济的理论旨趣及其思想贡献。

  • 标签: 威廉姆森 法律经济学 交易成本经济学 组织经济学 研究范式
  • 简介:科斯(RonaldHarryCoase,1910—2013)生于英国。1932年自伦敦经济学院毕业后,科斯曾先后任教于邓迪经济学校、利物浦大学、伦敦经济学院、布法罗大学、弗吉尼亚大学。1964年,科斯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时出任《法律经济杂志》的主编——这是他特别看重的一个职务。1991年,科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奖,获奖理由是:揭示并澄清了经济制度结构和函数中交易费用和产权的重要性。

  • 标签: 经济学思想 法律经济学 科斯 伦敦经济学院 诺贝尔经济学奖 利物浦大学
  • 简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该理解为“获取的违法性而非获取手段的违法性”,获取的违法性包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未经授权“擅入”或超越权限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三种形态。本罪中的“获取”不但包括对数据通过拷贝等方式的控制、占有,还包括对相关数据的得知,应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其含义。本罪中的数据不包括数据化的权利,虚拟财产,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网络信号资源及数据化的商业秘密。

  • 标签: 非法 获取 数据
  • 简介: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中由“形式/实质非理性”和“形式/实质合理性”构成的有关法律思维类型的概念体系,同康德哲学有着紧密牵连。这种哲学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原本是四维的“合理性”概念体系,从而使该体系始终存在着蜕变成简洁但更为尖锐的、呈现为“形式合理性/实质非理性”这一形态的二元论的可能。对相关韦伯文本的审视映证了这一可能。韦伯有关现代法律中的核心张力的论断,因而体现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非理性”之间的冲突。由于韦伯在“法律社会”中将现代资本主义视为“核心议题”乃至“最高价值”,且认定“形式合理性”法律与之存在“选择性亲缘关系”,所以他个人倾向于“形式合理性”一侧,并将“实质非理性”的法律主张主要归园于工人运动。然而,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发展表明,资本主义同“形式合理性”法律之间的联系并非绝对。整个“法律社会”文本都体现出韦伯将概念和观念置于经验事实之上的倾向,而这些概念和观念本身又受到韦伯自身价值取向的引导。因此,这也意味着对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背离。

  • 标签: 形式 实质 “合理性” 资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