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近年来报刊经常反映,投资者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证券往往发生暂时性缺失——要么是填单买进时被告知资金帐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要么是卖出时被告知股票帐户上没有足够的股票。通常,经投资者再三追问,缺失的资金或股票又回到了投资者的名下。为什么投资者的资金或证券会发生暂时性的缺失?直观看,至少有两个原因:①券商工作人员挪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②券商擅自利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者资金提供给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这两种情况都是利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从事证券交易,即所谓偷鸡下蛋,暗中还鸡不还蛋的无本生意。问题是,到底该怎样把握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一说应以挪用公款认定,一说应叫做盗用,一说应称为非法透支交易,一说应视为信用交易。笔者认为,如以“地下信用交易”概括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也许更加贴切,因为这种行为与规范的信用交易、挪用公款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简介:<正>目前,对于国有公共设施因设施或管理不善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法律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笔者试将此问题作以卜分析,以供同仁参考。一、法律适用问题。国家赔偿即国家侵权责任已成为各国法制中普遍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但是各国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体例却不尽相同。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而言,在法律适用方面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直接适用民法规定,这主要是为那些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的国家所采用;二是以单行法规加以规定,但仍准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原则;三是由专门立法加以规定,并在归责原则上与民法的有关规定区别开来。我国尚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新近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未对国有公共设施致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