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没有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样的制度应该由哪一个主体(机关)来主持进行?这个问题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还找不到一个清晰的答案,其实连给这样的制度或程序下一个明确的称呼和准确的定义也是极为困难的。就“审判前程序”这一概念而言,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审判中心主义,专指法庭对案
简介:本文以浙江腐败“名托”赵某被判刑作为引子,研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问题。通过论证,笔者认为介绍贿赂行为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两者进行区分。
构筑以检察批捕权为主导的审前司法审查制度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之分析——由浙江腐败“名托”被判刑所引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