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警察通常需要承担刑事执法和行政管理两项职责,警察在履行上述两项职责的过程中都可能面对各种紧急情况。在应对紧急情况的过程中,警察可以行使紧急权力,警察的紧急权与公民的宪法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对于警察紧急权的考察,不可避免地涉及宪法与紧急权的关系问题。美国学者对宪法与紧急状态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地讨论,基于美国学者对宪法与紧急权的研究,可以认识到宪法与紧急权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美国法院对于警察紧急权问题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并将警察紧急权区分为刑事执法紧急权与行政管理紧急权。美国法院已经对警察的刑事执法紧急权形成了较为科学地认识,不过,对于警察的行政管理紧急权的性质和运作原则,仍然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简介: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着力法律忠诚意识的培养,强调规范有效性的确证,申彰秩序信赖的稳定预期,致力社会同一性的维系,力图通过刑法规范的明文宣示和刑罚适用的惩罚教育,导引守法善行,贬抑违规恶径,实现规范认同。然而,积极一般预防以刑罚的强制惩戒作为教育公众遵循刑法,学习守法善行的手段,又不可能彻底撇离威慑,陷入威慑与认同的正当性纷扰之中;积极一般预防以法忠诚意识的训练为内容,而未能触及规范本身的善恶性质甄别,陷入忠诚恶法的正当性危机;积极一般预防凸显刑罚惩戒对公众规范意识的唤醒,抨击威慑刑对人的工具利用,无从实质改变积极一般预防将人作为预防公众犯罪的工具性效用,陷入工具正当性的困境之中。因此,刑法的知识转型需要对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保持应有的警醒与反思。
简介:证据构造论强调对赖以定罪的全部证据作"纵断的、立体的、有机联系的"分析,包括对证据如何产生予以关注,并主张以物证为中心的证据判断模式。证据构造论于再审程序中运用,主张"证据构造分析——证据再评价——(加上新证据后的)综合评价"的分阶段证据分析方法,使再审程序中对证据事实的分析评价具有"可视性",以防止法官的恣意。同时禁止法院改变证据构造或加强原有证据证明力评价。在一审程序中,同样可以使用证据构造分析方法,同时限制法院改变证据构造。日本的证据构造论对我们有借鉴价值。其中有的问题,如证据构造改变禁止,是新的理论课题。鉴于不同的制度背景,证据构造论的内容需要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