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然而,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却将此项权利予以删除,并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并人到修订草案的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中,其理由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建议借鉴日本、德国等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修改权纳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此,将长期争论的修改权存废问题正式提升到了立法的层面。
简介:通过比较中国版权制度与德国、日本版权制度,结合“钱钟书书信拍卖案”探讨我国《著作权法》18条规定之理解。并提出:《著作权法》18条是一条设定“抗辩权”的条款,而并不是一条规定“发表权”归属的条款的观点。
简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宝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孤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是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一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简介:建筑作品是现代生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按照罗马时代古老的《建筑十书》,建筑应当兼备实用、坚固和美观三大特点。除了满足功能性的居住、办公、娱乐等,别具一格的建筑物本身就是一种作品。人们津津乐道的普利兹克建筑奖本身也说明了建筑并非是冰冷和简单的钢筋水泥或土木石块,建筑承载着人类极大的智慧,建筑的演化甚至能够反应人类历史的发展和进步。正是因为上述种种,建筑自然可以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占据重要的一席。
简介:“孤儿作品”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2004年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从诞生之日起就遭遇版权壁垒,孤儿作品所导致的“资源黑洞”问题也逐渐引起全球范围内的高度关注。这正是进入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法面临挑战的一个突出表现。互联网时代,作品创作方式的巨大变革和“去中心化”、全球化的传播方式导致了孤儿作品的大量产生的同时放大了孤儿作品权属不明的问题。
简介:6月27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暨换届大会在京召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总局副局长童刚出席会议并讲话。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任仲伦当选理事长。
简介: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利用互联网转播广播电视节目的新媒体。在美国最高法院ABC,INC.v.AEREO,INC.案中,大法官BREYER从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表演”以及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传送条款意义上的“公开”表演两个方面论证了AEREO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版权人公开表演权的侵害,通过分析《版权法》立法目的,明确了公开表演权于运用新技术的网络转播行为的适用。
论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
失落的展览权——从“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谈起,兼论《著作权法》第十八条之理解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犯著作权刑事责任探析
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再谈“保时捷”和“鸟巢”建筑作品纠纷
“表见性”孤儿作品利用的付酬机制探析——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视角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换届任仲伦当选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公开表演权于网络转播行为的适用--评美国最高法院ABC,Inc.v.Aereo,Inc.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