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实生活中,反倾销已经被广泛视为一个国家的产业受到外国不正当竞争威胁时必要的保护手段。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国外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提出反倾销的诉讼日益增多,从79年欧共体对中国的糖精和闹钟提出反倾销以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日本、墨西哥、韩国和阿根廷等纷纷对我国实施了反倾销投诉。17年间,反倾销案达180多起,这还不包括1993年4月15日墨西哥对我国出口的纺织、服装、手工具、家电、自行车、玩具、氟石、有机化工等十大类4500多种商品(占我国对墨西哥出口商品的75%)所进行的大规模反倾销,这其中的绝大多数案件以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或我国企业承担提价、减少出口数量而结束。据统计,由于被征收反倾销税,中方94年直接损失达数十亿美元,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可见,加强对国际反倾销问题的研究,利用国际惯例和合法有效的手段对付对华的反倾销,已经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简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经济日益融合为一个有机。然而,在整个世界经济良性运行的过程中,也充斥着一些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倾销即为其中典型一例。所谓倾销,是批一国的商品在国外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者低于其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虽然倾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增进进口消费者的福利,促进进口国生产者的竞争,但从长远来看,其危害十分严重:倾销将挤占进口国、出口国甚至第三国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有时低价倾销还以牺牲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鉴于上述原因,世界各国已推进贸易自由化为己任的GATT、WTO,纷纷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反倾销的各种措施,《反倾销法》得以产生。所谓《反倾销法》,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而对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如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等陆续制定、颁布了各自的反倾销法,但由于当时关税壁垒普遍存在,倾销对进口国的消极影响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反倾销法的作用并不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