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直接检验了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公司现金股利支付行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评价《决定》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研究发现,《决定》的颁布对公司现金股利行为产生了明显影响,有融资动机的公司会增加现金股利支付;但是,有融资动机的公司更可能会仅支付满足监管要求的最低现金股利支付率,存在股利支付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潜在的问题,我们发现提出融资方案的公司股利波动性较大,存在“突击”分红的可能性;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通过(或否决)之后,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意愿明显下降,不排除存在“钓鱼武”支付的可能性。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现有股利研究的文献,也对完善相关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简介:预提费用,是指房企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而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一概而论,需视情进行税务处理。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但对于特定的预提(应付)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笔者对房企现行的预提费用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收集和梳理,总结归纳出房企预提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若干情形及相关税政,提供给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