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中国建立后的审计,从时间上来讲,在这里主要是指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82年,假如去掉“文化大革命”,则到60年代中期,共计17年时间。一、监察机关负有审计职责(一)历史回眸。1、我国历代王朝的监察机构皆兼有审计职能。除周朝以及秦汉的御史大夫和清朝的都察院是一家独掌审计、监察职权外,比如,隋唐宋元的御史台与明朝的都察院以行政监察为主,同时兼理部分审计工作;2、中华民国的监察机构也兼行审计职权。按照广州国民政府公布的《监察院组织法》,于1925年8月成立的监察院第二局掌理审计事务。次年10月4日,第二局改为监察院第二科掌理审计事务。1927年11月5日,第二科改为监察院第三司掌理审
简介:去年以来,我们先后对离任乡局级领导干部25人、厂长经理6人进行了离任审计。通过离任审计,在社会上产生了六个方面的效应:一是分清了干部的功过是非,克服了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二是对离任者所管单位的财务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客观公正的揭示,正确评价离任者的经营业绩,为正确任用干部提供了真实可靠的资料。三是加大了反腐倡廉力度,促进了廉政建设。四是离任者大都欢迎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给离任者一个明白说法,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对自己对工作都有利。五是有利于转变作风,遏制了为求政绩骗取荣誉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促进干部求实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六是离任审计为审计发展开拓了新领域,同时由于审计中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