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联合"打假"在全国拉开了序幕。"打假"对于消费者无疑是一个福音,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游戏规则"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商品生产者——厂家是如何看待这次"打假"行动呢?他们对政府和政府部门都有哪些意见和要求呢?为了了解这些情况,企调队对我市部分工业企业进行了走访和座谈。这些企业是:洛轴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洛阳百昧集团有限公司,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刊和洛阳黄河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他们分布于食品加工、饮料制造、建材、普通机械以及交通运输设备等制造行业。这也是目前我市受假冒伪劣困扰最集中的行业。在走访座淡中,企业因深受假冒伪劣商品之害而无不对其深恶痛绝,对其
简介:一、法律规定的缺陷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上简称《补充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给其它单位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按挪用公款罪论处。在这里法律肯定了挪用公款给法人使用亦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界定范围过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补充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