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笔者曾在《安徽财税报》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发表过一篇《偷税和偷税罪》的小短文。事隔两年后,想就这个问题再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一、偷税应该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条对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63条对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简介:为了强化税收征管,打击涉税犯罪,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设专节(第六节)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对偷税罪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简介: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十分猖獗,司法实践中更是问题重重。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对象认定、虚开行为的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罪过认定等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尝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