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背景M银行客户A公司与其交易对手英国M公司之间长期以来都是采用托收D/PATSIGHT方式进行结算,M公司选用的代收行一直是N银行。但从2015年8月份后,A公司与M公司的结算方式由D/P即期改为D/A远期,并要求M银行对单据加具保付。票据保付和信用证的本质是用银行信誉代替企业的商业信誉,这两种方式都能满足出口商M公司对银行无条件保证付款的要求。
简介:业务背景业务类型:进口信用证开立开证金额:USD159000.00开证申请人:大连D公司信用证受益人:罗马尼亚S公司进口商品:橡木转通知行:WELLS.FARGOBANKHONGKONGBRANCH第二通知行:GARANTIBANKSAROMANIA交单行:GARANTIBANKSAROMANIA业务经过2015年9月25日,大连D公司要求在M银行大连分行开立以罗马尼亚S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自由议付进口信用证,效期为2016年2月5日。
简介:作为开证行,在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若发现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要求此类单据,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转让信用证时该条款如何得到满足。
信用证无法通知之后
进口信用证转通知的风险启示
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证明引发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