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从向保险业投资的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以2007~2011年在中国境内经营业务的74家保险公司为样本,使用GMM方法分析了保险公司的融资能力与融资效率之间的关系,从而测度了“融资悖论”的存在性。结果表明,从整体上来看,投资于保险业的资金存在着明显的“融资悖论”现象,资金在保险业的流向不符合“资本逐利”的基本规律。而且,寿险公司因其业务具有较强的现金吸收能力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大,存在比财险公司更为严重的“融资悖论”现象;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因其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大,也存在比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更为严重的“融资悖论”现象;保险业中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存在着严重的“融资悖论”,而外资则是典型的“现金追逐者”,依循“逐利”规律谨慎向中国保险业投资。其次,从不同融资渠道投向保险业的资金在“融资悖论”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表象。投资于保险业的内部资金是典型逐利的,丝毫不存在“融资悖论”;而由于出于占有金融资源、信息不对称、羊群效应和不合理投资等因素的考虑,投向保险业的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等外部资金具有严重的“融资悖论”,可见,保险业的外部投资者未能准确寻找适合投资的保险公司。最后,本文还以新《保险法》的出台为例,分析了制度因素对保险业“融资悖论”的抑制作用,保险市场的制度完善能有效矫正对“资本逐利”规律的扭曲,能引导资本流向更加合理的保险公司。本文采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处理了潜在的内生性问题,更有力地证实了保险业“融资悖论”的存在性。
简介: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贯彻落实需要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系列制度支持与保障。现行营业税税制存在税基过宽、重复征税和税负偏重等问题,制约着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应以“营改增”为契机,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基于不同性质业务的保险业增值税制度,围绕免税范围、抵扣项目和税率水平等方面强化税制的激励效果,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营造良好的税制环境。“营改增”后,对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业务改为免征增值税,以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将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的保险业务纳入免税范围,发挥免税政策对责任保险等业务发展的激励作用;以财产保险为主的非免税业务实行抵扣型增值税税制,以达到抵扣链条完整和税负稳中有降的效果;对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实行简易型增值税税制,通过简化税制、降低税负推动保险产业内部分工的深化和产业体系的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