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围绕着第76条规定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理论和实务中进行了广泛地讨论。但是从目前的审判实务以及主流观点来看,现行中国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无论从侵权行为法还是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都有其缺陷和问题。现行解释在给理论和实务带来混乱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在借鉴其他国家现行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体系与模式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中国现行的交强险赔付原则作出调整。从而实现“有效救济受害者”与“避免使加害人承担过重负担”两者之间的平衡。
简介:按照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2008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所给出的定义,所谓“适当性”,即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就保险领域而言,“适当性准则”即法律制度应当确保消费者通过参保或购买保险得到与自身最具有适合度的保险产品或服务。
交强险赔付原则与受害者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保险法适当性准则的构建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