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医疗保险日渐受到人们的青睐。通过小小医保卡去看病、购药,一卡在手,畅通无阻。特别是遍布在社区、乡镇、居民小区的定点零售药店,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员。但也有部分定点零售药店置医疗保险大局于不顾,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突出表现为划卡销售保健品、生活日用品,为非定点药店提供划卡结算服务,不能履行人、证、卡核对义务,致使非参保人员占用医保基金。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犯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带来消极影响。究其原因,既有定点零售药店受市场经济利益驱动,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外因,也有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缺陷的内在因素。询诊把脉,治病治本,要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行为,必须从医疗保险制度自身深层次上找出问题的症结。
简介:本文从向保险业投资的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以2007~2011年在中国境内经营业务的74家保险公司为样本,使用GMM方法分析了保险公司的融资能力与融资效率之间的关系,从而测度了“融资悖论”的存在性。结果表明,从整体上来看,投资于保险业的资金存在着明显的“融资悖论”现象,资金在保险业的流向不符合“资本逐利”的基本规律。而且,寿险公司因其业务具有较强的现金吸收能力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大,存在比财险公司更为严重的“融资悖论”现象;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因其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大,也存在比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更为严重的“融资悖论”现象;保险业中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存在着严重的“融资悖论”,而外资则是典型的“现金追逐者”,依循“逐利”规律谨慎向中国保险业投资。其次,从不同融资渠道投向保险业的资金在“融资悖论”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表象。投资于保险业的内部资金是典型逐利的,丝毫不存在“融资悖论”;而由于出于占有金融资源、信息不对称、羊群效应和不合理投资等因素的考虑,投向保险业的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等外部资金具有严重的“融资悖论”,可见,保险业的外部投资者未能准确寻找适合投资的保险公司。最后,本文还以新《保险法》的出台为例,分析了制度因素对保险业“融资悖论”的抑制作用,保险市场的制度完善能有效矫正对“资本逐利”规律的扭曲,能引导资本流向更加合理的保险公司。本文采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处理了潜在的内生性问题,更有力地证实了保险业“融资悖论”的存在性。
简介:目前我国寿险公司成长存在明显的亏损经营等现象,中小寿险公司尤为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展开寿险公司成长路径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以中小寿险公司的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首先对我国寿险公司成长的路径选择进行了分析,发现中小寿险公司多选择单一业务或主导业务模式,还处于成长的初级阶段,而大规模寿险公司多采用多元成长战略。随后,本文选择我国39家寿险公司2007-2015年相关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创新能力、回归产品保障功能、拓展新业务、提升经营效率等因素显著促进寿险公司尤其是中小寿险公司成长,展开价格竞争对中小寿险公司非常不利。本文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对如何促进我国寿险公司成长提出建议。
简介:宏观经济因素对保险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宏观经济因素主要有经济发展水平因素,经济运行状态因素,经济政策因素以及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因素,其中,经济运行状态因素对保险的影响又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利率对保险的影响,储蓄对保险的影响及通货膨胀对保险的影响,从1996年开始,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由治疗通货膨胀转向刺激需求,调整结构,保持经济增长速度,三年多来,央行七次降息,使得资金“价格”总水平大幅度下调,按一年期存贷利率为标准,存款利率下降近80%,贷款利率下降52%,这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保费收入出现增长高潮,如对保费收入结构进行分析,不难发现降息主要影响的是寿险保费收入,其数量由1996年的324.62亿元猛升到1998年的682.70亿元,增加了一倍多,而产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受宏观经济影响,仅1996年的452.32亿元升到1998年的499.6亿元,变化不大。
简介:法定会计准则下利源分析报告在宏观层面进行监管决策和微观层面进行业务管理及绩效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新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和执行,法定会计准则下利源分析报告的局限性日趋凸显出来,而目前国内尚没有相关文献对新会计准则下利源分析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论述。鉴于此,基于新会计准则下的利润,对新会计准则下利源分析的基本框架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推导,建立利源分析模型,最后以典型的两全分红保险为例进行实务分析。结果表明,当实际经营情况与预期一致时,利润由剩余边际和风险边际产生;当实际经营情况与预期不一致时,利润由剩余边际、风险边际和经验偏差组成。
简介:虽然两岸在构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时都宣称要以车祸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为制度设计的主要出发点,但相较于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通过编织天衣无缝的保险法律网、构建完善的保险保障模式、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以努力实现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大陆《交强险条例》的许多相应规定却仍按照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予以设计,其实并未真正落实受害人保护的精神。此外为使受害人的损害尽快得到填补,两岸都在原有责任保险的框架中融入了一些无过失保险的因素,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故而以《交强险条例》实施已届十年为契机,通过参酌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成熟经验,我们可知大陆有关交强险的诸多具体规则乃至整体框架设计其实都存在检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