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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自1993年8月1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系分管业务工作的副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结构调整,申请人所从事的副总职位被取消,201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申请人平均工资为1.2万元,而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为1万元,双方因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13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

  • 标签: 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