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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后,于1980年元月1日实施,执行到1996年12月31日共17年。在这17年中,中国的刑事辩护业务虽有坎坷和不幸,但毕竟在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大大的前进了一步。《刑事诉讼法》在经过修改于1997年1月1日执行至今已有八年,在这八年的实践中,从总体上看有进步、有发展,但从局部看问题不少。不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越来越多,办了委托手续继而退案的层出不穷,在办案中受委屈、遭抱怨、遇尴尬也时有发生。所以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是进步了,而是倒退了。不是宽松了,而是收缩了。特别是第37条、第38条、第96条,对律师有了种种限制,加之《刑法》第306条的对应,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路越走越窄,风险越来越大,困难越来越多。既然在审判活动中律师的作用甚微,那么能否在审前加大律师的权利和作用,尽快按照国际惯例,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废除《刑法》第306条。那么,在审前律师应该有那些权利呢?

  • 标签: 辩护律师 权利 《刑事诉讼法》 刑事辩护业务 第306条 《刑法》
  • 简介:近来,全国各地似乎又掀起了一个“警示教育”的高潮。尤其是湖北省,一下子组织了6个大贪官,拍成了一部名为《痛悔——湖北省现身说纪说法警示教育》的专题电视片,在全省各地干部群众中播放,随着这些忏悔,湖北省第三个党风廉政建设月活动由此拉开了序幕。广东省也不甘示弱,把曾轰动全国的湛江特大走私案的主角——湛江市原市委书记陈同庆等几个大贪官“请”了出来,到处忏悔……有报道说,贪官们一个个声泪俱下,悲悲戚戚,场面颇为感人。

  • 标签: 贪官 警示教育 法警 干部群众 党风廉政建设 场面
  • 简介:在我们接待的诸多求职者中,应届毕业生近期比例上升迅猛,其中,有许多人不乏好的学历,有些人专业也不错,但在面试中,却有不少人纷纷落马。究其原委,除了有许多单位太强调实践经验外,也有不少人是因为不了解,或是忽略了应聘面试中的“首因效应”而痛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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