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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标签: 侵犯知识产权 具体应用 刑事案件具体
  • 简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规定,从2005年起,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标签: 重庆市人民政府 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 政府文件 劳动保障部 自治县
  • 简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务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 标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 劳动者合法权益 《条例》 国务院令 社会协调
  • 简介: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张思德①同志就是我们这个队伍中的一个同志。

  • 标签: 为人民服务 共产党 队伍 张思德 革命 利益
  • 简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实施人才强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提出细化全市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的指导意见。

  • 标签: 重庆市人民政府 职业资格等级 指导意见 企业职工 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 简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重庆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 标签: 重庆市人民政府 补充通知 退休人员 退休费 中共中央 人才工作
  • 简介:全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 标签: 高级人民法院 赔偿案件 重庆市 工伤 审理 印发
  • 简介: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更名为“重庆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标签: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再就业工程 领导小组 就业再就业工作 市级国家机关
  • 简介:各区县(自冶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中族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以来,市委、市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始终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市发展大局的“民心工程”和“党政一把手工程”来抓,先后多次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重大部署,结合重庆实际,建立起一套符合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再就业政策体系。

  • 标签: 就业再就业工作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 市级国家机关 下岗失业人员 民心工程
  • 简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05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经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有力地维护了全市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对渝中区人民政府等30个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获奖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 标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就业再就业工作 目标责任考核 获奖单位 通报 表彰
  • 简介:根据《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及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415元(人均不低于24055元),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2000年主城六区人均预期寿命77岁计。

  • 标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退休人员 国有破产企业 法定退休年龄 大龄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