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益诉讼制度兴起的根本原因是政治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失灵"和能力不足,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直接出场,促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之间理性及良性互动。公益诉讼的启动权应当属于权利,而不是权力或义务。民事公益诉权不能单纯授予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公民是启动公益诉讼的始源"动力";公民或社会组织发动公益诉讼,应当建立诉前通知国家行政机关或肇事源;公民或社会组织与国家机关都有权申请加入对方已经提起的公益诉讼。
简介:诉讼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其在检察工作中具有独特的重要性,它是构成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反映检察工作本质属性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检验检察工作成败与否的重要指标,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诉讼监督工作趋向"流于形式",工作开展"停于表面",工作合力"难于形成",工作环境"趋于恶化",工作运行"疏于管理"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使得诉讼监督工作固有的重要性难以得到真正体现,诉讼监督工作发展状况与其重要性要求存在很大差距。新时期,党中央作出了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工作部署,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责任主体,唯有正视这些问题,在准确把握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中,树立工作新理念,提高工作新水平,转变工作新模式,探索工作新方法,建立工作新机制,才能实现诉讼监督工作转型发展。
简介:刑事诉讼法修改案中最大的亮点在于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之后8年之久的第一次里程碑式的事件。然而,作为刑法中的"小宪法",刑事诉讼法中注入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条款是否意味着人权保护得到真切的落实,需要实践检验。尽管司法机关针对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联合制定了实施细则,可是针对人权保护条款的文本性回避,以及律师行使代理权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不合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违规现象,管见新刑事诉讼法运行状况的不容乐观。人权保护的期待难以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获得现实性实践,把打击犯罪作为政治任务来处理的传统理念,或许是刑事诉讼中人权难以获得保护的根本性原因。
简介:中国刑法第三章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生产和销售行为在主观要素的"明知"上存在着差异,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明知"的认定需要借助刑事推定来确定,因司法解释对该主观要素的推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来以小见大,借以帮助认识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观心态。但是,刑事推定不可以被滥用,因为刑事推定极有可能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因此应当谨慎使用刑事推定,取得刑法保护社会机能和保障被告人人权机能之间的平衡。
简介: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是社会组织参加社会管理事务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尚存在理念、立法及司法等方面的制约,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机制,包括:(1)完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立法,明确参与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类型,规范并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公益诉讼;(2)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保障社会组织参加公益诉讼;(3)健全社会支持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4)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动力;(5)健全效果评估制度,保证公益诉讼的裁判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简介:在司法实践运作中,恢复性刑事司法所预期的多元社会效果将使其逐渐远离被害人权益保障这一最初立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恢复性刑事司法制度有必要重新回归以被害人参与为本位的报应主义刑罚目的.在此前提下,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在恢复性刑事司法运作中,应将被害人参与重新解读为其参与的主动性得到保障;被害人与被告人享有同等诉讼权利;建立程序性制裁规范对侵犯被害人权益的程序违法行为加以制裁.在具体参与实践中,亦应扩大被害人参与的范围;在刑事和解中充分考虑被害人立场;协调好刑事政策与被害人恢复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国家补偿制度以保障被害人参与的实现.
简介:环境公民诉讼强调任何私的主体(个人或组织)能够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实施环境法律的作用,是确保环境法律权威得以实现的主要手段,更因为其使环境法律实施中充满竞争而导致民主与法治的实现。注重公众参与环境法律实施的加拿大构建了系统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从环境公民诉讼的案件适用范围、原告资格、被告到环境公民诉讼的程序都有细致的法律规定,值得我国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吸收和借鉴:我国应当允许公民提起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应从过于注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转向“民行刑三位一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应该扩大;允许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审查原告诉讼资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应该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