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吕刑》,中国西周时期至关重要的刑事规范,由吕侯于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前后,受王之命起草并以周穆王的名义颁布天下的,史记又称“甫刑”。此篇载于《尚书》(我国现存最早史书)中,是其中的重要篇目之一。作为西周王朝治理国家的思想理论来源,《吕刑》就刑论刑,并非是具有刑律意义的成文法典,而只是单纯阐述了运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要求,为古代司法者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用刑之道”,规范了司法活动中的行为,确定用刑的基本标准。《吕刑》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文章在详细论述其性质,内容及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它为奴隶制法制模式提供了刑罚与规范对接的一般标准,确立相对统一的量刑原则,从而使司法公正成为可能,成为以后数千年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简介:朝鲜王朝北方"四郡"问题在中朝边界史的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深入考察慈城、茂昌、虞芮三郡的最初设置问题,是探讨"四郡"相关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元1433年,在"癸丑婆猪之役"发生后,随着朝鲜王朝对以鸭绿江上游南岸为重点的平安道边防布置全面深入的开展,作为朝鲜王朝在鸭绿江上游南岸进行全面开拓的"急先锋"及"领头羊"角色的闾延郡,便开始了对其所属广袤辖域进行分割细化的历史。1433年,在此辖域最西部首先增设慈城郡;1442年,在此辖域最东部又新增茂昌郡;1443年,在此辖域中部西半部分即慈城与闾延邑城之间更加设虞芮郡;由此,分割后的闾延郡辖域,此后仅剩余其此前辖域中部东半部分。显然,这种逐步分割辖域的过程,就是深入开拓鸭绿江上游南岸的过程。而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朝鲜王朝最终得以彻底实现对这片地域的完全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