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同时也是极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姓名权在本质上讲属于人格权,它经历了从身份权向人格权的演化,所处领域也从传统的公法范畴移位到私法范畴。随着我国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离开民族聚居地,融入到各地的城市生活中,与之相伴随的是部分"被认为具有独特"姓名的群众因其姓名而遭遇到了或多或少、林林总总的现实问题,为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有时甚至影响深远。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以特定少数民族为例(文中主要涉及蒙古族、维吾尔族)思考分析少数民族姓名权保护之紧迫性、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少数民族姓名权的法律保障提出合理化建议。
简介:1936年西征红军在宁夏豫旺县(今同心县)建立的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是中国共产党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第一次成功实践,开创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先河。在筹建过程中适逢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到西征前线豫旺县访问,极具思想性和新闻敏锐性的斯诺及时报道了这一重大新闻,称之为“在宁夏看到的一件最重要的事情。”他仔细深入地了解了建立回民自治政府的各方面反映后,在他后来完成的世界名著《红星照耀中国》(《西行漫记》)中专设了“伊斯兰教徒与马克思主者”一章,重点报道了中国共产党在宁夏建立的回民自治政府。是埃德加·斯诺,第一次把中国共产党在宁夏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介绍给了全世界。从上个世纪的三十年代开始,宁夏豫旺县(今同心县)随着《红星照耀中国》在世界上的广泛流传而闻名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