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法律规定的误工费制度将误工费赔偿主体限定在职业劳动者,而家务劳动者被排除在外。但是劳动不分贵贱,家务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不容忽视,应该享有与职业劳动者同等的法律权益。国外关于误工费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反映出家务劳动者误工费的可赔偿性,我国立法也应该完善误工费制度,顺应国际趋势,赋予家务劳动者误工费请求权,这也是我国法律对家务劳动的承认和尊重。
将家务劳动者纳为误工费请求权主体的价值及可行性分析——以交通事故案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