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我国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研究既契合新时代背景下体育领域主要矛盾的变化,又可为篮球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运用文献资料法、德尔菲法和访谈法,对我国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核心利益主体进行研究。主要结论:(1)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是指篮球行业协会主体在竞技和管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体育纠纷;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特征是利益多元性、关系复杂性和问题难解性。(2)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核心利益主体是中国篮协、职业篮球俱乐部、运动员和教练员。中国篮协具有官民双重性质,对行业协会内部纠纷具有有限管辖权;篮球运动员拥有注册权、参赛权和转会权;教练员享有执教权、创作权和劳动报酬权:职业篮球俱乐部作为经营文体,在行业协会缺乏话语权,既容易与中国篮协产生矛盾,又与运动员和教练员纠纷不断。
简介:我国社会结构及各阶层对资源占有现状与规律决定了体育利益配给、体育利益流向。受社会上层阶级的支配和控制,中、下阶层(劳动者阶层)虽享有部分体育利益的权利,但不具选择权及支配权,在当今社会体育总体利益格局中处于边缘,甚至体育利益分配格局之外。因其对社会稀缺资源的占有和控制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对社会的需求也就有所不同。显然,我国体育利益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运用社会阶层分化这一社会学核心概念来研究体育利益群体格局其倾向的特征,对循环往复的分化与重组的社会利益关系进行探讨,提出体育利益格局倾向与社会结构转变的内在规律。
简介:采用文献资料、问卷调查、逻辑分析和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对山西省城乡群众体育的非衡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了解城乡群众体育利益存在的差距,为解决城乡群众体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城乡群众体育的均衡发展提供参考。
简介:试图去解决存在于中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领域中的如下4个根本性问题:(1)建立“体育哲学”学科的虚幻。哲学的“元性质”表现为它要关注各种学科,而哲学的能力表现为能够在“元性质”的水平上制造和解决问题。(2)虚假的“百家争鸣”学术氛围。福柯的“权力理论”表明,任何时代的社会知识和话语都具有“权力背景”,今天的中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领域所具有的“文化生态环境”在表面上看来至少不逊色于先秦时期的那种“百家争鸣”的情境,但却缺少了“百花齐放”的效果。(3)构建“大体育观”的梦幻。一种文化现象只要存在,它就有着摩尔式的“因其本身的缘故而值得存在的”理由。体育由于被赋予了“全能教育”的功能而变成了一种缺少捕捞能力的“大鱼网”。(4)信守“科学主义”的误区。作为一种针对人的身体教育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体系,体育学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文性的。按照海德格尔的看法,科学只需要日常性思维,人文学才要求创造性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