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简介:在我国两种类型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和工作的并存发展中,有关立法和政策文件一直按照志愿服务的方向对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进行建设,并逐渐明确其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性质定位。由于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志愿服务却没有与国家的志愿服务体系实现对接,这就使得理顺其与我国志愿服务体系的关系成为改革发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当务之急。研究认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应当在国家志愿服务体系中实现特色化发展,根据当前的形势任务发展,从多个方面论证了将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我国志愿服务体系所具有的充分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并就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对接志愿服务体系的主要路径提出了有关建议。
简介:通过对运动员行为模式的分析,探究青少年运动行为改变策略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通过文献资料、综合分析等研究方法,以卢因的行为模式为基础构建了青少年运动行为改变的影响因素模型,并对因素改变的难易程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青少年运动行为改变的障碍,包括传统的文化观念、现代性的生活方式、现行教育制度、微观经济环境等。针对青少年运动行为改变模型,提出了体育公共服务社会营销事业的运动行为改变推进路径,将市场的方法引入社会问题当中来,构建了运动行为改变社会营销策略体系,包括体育公共服务青少年供给目标分析;青少年公共服务社会营销环境分析;广泛的青少年调研,细分市场,定位服务内容;制定社会营销发展战略、制定组合方案、方案组织、实施、评估等。
简介:体育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其发展的扼喉之痛,而吸收能力很大程度上将会决定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体育社团及其成员能否有效地识别、获取新知识,并实现共享和应用还依赖于其所拥有的外部社会资本,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于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力至关重要。对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吸收能力、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三者间的关系进行剖析和梳理,以三者关系为基础建立理论模型,以上海市各级体育社团为研究对象,运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社团吸收能力、承接服务能力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体育社团吸收能力对承接服务能力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外部社会资本对承接服务能力的直接影响相对较弱,吸收能力实际上在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承接服务能力的影响中发挥中介作用。建议:从外部,体育社团要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社会大众保持良好的沟通,完善监督机制;从内部,应鼓励社团成员积极地、有意识地搜集、识别、应用外部新知识,建立共享机制,提升知识成果转化为体育社团承接服务能力的效率和效果。
简介:针对当前县级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困境,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和实地调研等研究方法,在阐述协同治理与县级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分析其"碎片化"表征,探寻协同治理消解路径。研究认为当前县级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的表征为:职能碎片化:预期定位与实际能力不符;责权碎片化:权、责、利相互剥离;协作碎片化:政府主导、社会协作机制失灵;决策碎片化:目标与过程脱节。分析得出协同治理的消解路径为:打造顶层设计,提供制度保障:协同服务性政府转型与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改革;夯实经济基础,促进财政投入稳步增长:协同本级政府财政投入与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治理供给结构,构建多中心供给格局:协同政府与其他主体供给体系;完善保障体系,实现监督制度化:协同绩效评价体系与市场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