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特殊解雇保护制度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两类,一类是特别弱势的雇员,另一类是雇员的集体利益代表。相应地,特殊解雇保护制度实现了两个层面上的功能,对于第一类雇员基于其特别弱势的地位而保护其个体利益,实现社会正义,而对于第二类雇员则是通过对其成员的保护促进雇员集体利益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正常运转。德国特殊解雇保护的方式也分为两种,一种是限制解除的事由,只有在雇员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者企业关闭的情况下允许解除,另一种是要求解除前必须获得主管机关或者雇员集体利益代表机构的同意。相比之下,我国特殊解雇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方式也单一。目前在我国工会改革的背景下,最为迫切的是增强对职工集体利益代表比如工会委员的保护。
简介:德国的医疗保险体制融资模式概况由于历史原因,欧盟各国的医疗保险体制存在显著差别,大致可以分为由税收融资的国家保障体制和由保险费融资的保险体制两种。英国、爱尔兰以及北欧国家实施国家法定的医疗保险,主要由税收对医疗保险进行融资,以瑞典为例,税收资金占其医疗总支出85.2%。其他欧洲国家,如德国、奥地利、荷兰、法国、西班牙,采用的则是混合融资模式。例如,荷兰的混合融资由税收、保险费和个人承担部分组成,私人支出占医疗总支出的37.6%。一个老龄化的社会比较适合采用混合融资模式,因为在老龄化的社会中,混合融资模式能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就像中文中的“人”字一样,靠两条腿支撑着,这样才能保持平衡稳定。
简介:德国建立了极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二元制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该制度具体体现为劳动者参与管理的两个制度层面:企业层面与公司层面;三个领域:社会事务、人事事务、经济事务;两种权限:参与决定权与参与协作权;三种功能:保护功能、均衡功能与社会福利功能。德国学者从人的尊严保护、资本和劳动力的关系、民主理论、制约权力等方面对这种参与管理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但也有论者从侵害所有权、妨害结社自由、累加性参与管理导致劳动者一方处于优势地位等方面对其提出批评。目前德国司法机关多通过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和《基本法》规定的社会国原则论证劳动者参与管理的正当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劳资协议中的开放条款、企业结构变迁以及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都在影响德国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的发展。德国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对中国制度完善具有积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