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受金融危机影响,欧美歌剧院虽然外表富丽堂皇,但许多歌剧院票房大跌、债务缠身,职员罢工、管理混乱也随之而来。在欧洲,政府通常要给歌剧院一定的经费补助,但随着财政紧缩,这笔钱大多被砍掉。而以捐赠为经费来源的美国歌剧院,也因企业和艺术爱好者们由过去的"大善人"变成了今日的"铁公鸡"而难以为继。甚至像纽约大都会这样曾经日进斗金的歌剧院,也因财务拮据被迫过起紧日子。这一波经济衰退引发的欧美歌剧业危机,更多折射出的是当今歌剧面临的深层次问题。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速,歌剧的慢节奏已经很难满足年轻一代艺术观赏者的需求,他们转而寻找释放性更强、节奏更快的直观表演。而欣赏歌剧又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如今的观众又能下多少功夫去了解歌剧呢?歌剧当然不会消亡,但能否重现辉煌却是一个未知数。在如此的背景之下,中国歌剧的方向和未来在哪里?中国歌剧院的发展和生存之道又是什么?让我们听听国家大剧院副院长邓一江如何回答。
简介:(接上期)《债务法》的责任德国民法中的"责任"所能履行的方式就是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在提出《债务法》方面的要求时,德国《民法典》第280ff条规定的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与德国《民法典》第823ff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不同的。《债务法》要求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其中,合同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明确规定出相关责任。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76III条的规定,受害者由于自身疏忽大意造成的错误,另一方无需承担《债务法》责任;对蓄意行为则需要承担责任。对于轻微的疏忽行为,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9条编号7以及第307条第1膨的规定,通过“AGB”(AGB为“所有可供多次使用田预制台同条款”)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