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浅析临床输血不规范行为的对策以及方法,从而降低临床输血安全隐患风险。方法选择我院输血病例为研究对象,查看患者护理输血病程以及记录,并统计临床输血不规范行为。结果我们通过对病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统计分析出我院护理人员在临床输血过程中会出现查对制度执行不严、血液在室温放置时间过久、不重视输血过程前15分钟观察、不正确的血液加温方法、不正确的加压输血等不规范行为,其比例分别为21.3%、29.79%、29.8%、12.8%、6.31%。结论临床输血中不规范行为对患者危害甚大,医护人员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时时提高自我医护水平,降低医患纠纷,确保每位患者健康安全,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简介:1.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董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董某父母应承担赔偿医疗费的民事责任.该意见的第22条又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董某的父母在国外,把董某委托给朋友张某,张某便为被委托人.因此,张某在董某父母不在期间负有对董某的监护职责.本案应由张某和董某的父母连带赔付梁某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