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财政厅、工蔽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请各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1995年8月25日
简介:通知分三个部分:一、提高对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的认识二、多渠道增加对农机化的投入乡(镇)集体提取的建农基金的20%,以工补农以工建农资金的30%;村提留中公积金部分每人每年提取不少于5元,用于补助本村农民群众或集体购置大中型农机具和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机具的示范推广。继续加大各类农业专项资金应用于农机的
简介:通知对基金来源渠道、基金使用范围作了规定。基金来源渠道市级农机化发展基金来源为:市财政当年安排的农发基金的15%以上;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和粮食自给工程等农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农机化发展的不低于25%;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25%~30%。县(区)级农机化发展基金来源为:农发基金的15%以上;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和粮食自给
简介:为切实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建立稳定的农机投入机制,使农机事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根据省政府(1996)137号《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和《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多渠道增加农机化投入加快提高农机装备水平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做好农机化发展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以锡政发(1998)22号文发出《市政府关于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