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1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简介:一、亟待解决的问题河南省的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进展顺利,2002年11月份,全省同价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109个趸售县全部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同网同价,同价水平为0.53元/千瓦时,每年可减轻农民的用电负担约13亿元。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大幅降低,极大地刺激了农村用电量的增长,近几年,河南省农村用电量每年都以15%以上的速度上涨。
盗窃还是诈骗——对窃电性质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两改一同价”后县供电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