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要在国有土地出让中制定相应的规划条件。随后陆续出台的多项法规文件对“规划条件”的内容进行了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将确定规划条件作为实施城乡规划和管控开发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和程序,进一步明晰了用地规划条件在城乡规划建设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划条件虽然内容不多,但涉及国家、集体和私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对落实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建设用地的科学合理利用和保障城市开发建设时序的健康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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