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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环境诉讼对于环境纠纷的最终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环境法领域,放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一个普遍趋势。随着我国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力度的加大,污染环境渠道的增多,社会变迁和利益;中突的加剧,环境纠纷层出不穷,传统的环境纠纷诉讼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逐渐力不从心。在我国现行诉讼法框架下,环境诉讼的原告作为诉讼的发动者,缺乏明晰界定,这使得环境诉讼往往因资格不合而启动不了。我国民众对于空气被污染、旅游景点被破坏等行为提起的环境诉讼,大多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而被法院驳回,因此,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只有理性认识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障碍,才能找准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出路。

  • 标签: 环境诉讼 原告资格 环境纠纷 污染环境 环境与资源 环境立法
  • 简介: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首次引入"利害关系"的概念,将其从之前的"司法解释"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原告不仅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还包括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如何判断起诉人是否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实中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就为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与混乱.域外的"保护规范理论"在解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上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在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保护规范理论",旨在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与发展作有益的尝试.

  • 标签: 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 利害关系 保护规范理论
  • 简介:经验显示,市场自己会说活,市场永远是对的,凡是轻视市场能力的人,终究会吃亏的!

  • 标签: 格言 投资 市场能力
  • 简介:这种逆向的条件设定,旨在让选举避免论资排辈。让没有资格投票参加选举的,却可以有资格参加竞选,加入企业的新人在短期内有进入董事会的上升通道

  • 标签: 选举资格 董事会 企业
  • 简介:可能很少有人会真的不喜欢财富。出于对财富的追求,有人热衷于赌博、买彩票;也有人在认真考察创业的可能性。在创业的路上,一些人走了下去,一些人停了下来,更多的人这步始终没能迈出去。

  • 标签: 创业者 素质 情商 自我学习能力 创造力 企业家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标签: 会计资格 管理办法 资格管理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标签: 会计资格 管理办法 资格管理
  • 简介:诉讼担当理论主要是围绕第三人代替权利义务主体参加诉讼的场合展开讨论的。第三人替代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者与权利义务主体同时)持有当事人适格,并且该当事人承受的判决效力也及于权利义务主体的情形,就被称为第三人的诉讼担当。根据管理权获得的不同情况,第三人诉讼担当可以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所谓法定诉讼担当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诉讼担当就是法定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法律授权而获得管理权,并具备当事人适格。所谓任意诉讼担当就是基于本来权利义务主体之意思进行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当事人授予管理权或者是诉讼遂行权,而具备当事人适格。下面,就对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担当分别论述。

  • 标签: 诉讼担当
  • 简介:新买来安装在新居厨房间的名牌脱排油烟机,刚用了不久马达就突然烧坏;标注着名牌字样的新皮鞋穿在脚上仅仅一个多星期,鞋帮与鞋底之间就裂开了一条大口子;

  • 标签: 名牌产品 质量监督 市场营销
  • 简介:进出口资格门槛过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因素。2003年9月1日,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正式实施,也就是自这一天起,《浙江省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行。

  • 标签: 进出口贸易 经营资格 中小企业 商务部
  • 简介:交通事故中。如果亡者是“无名氏”,谁能替“无名氏”维权?近年来,因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日益凸显,因缺少法律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充当过原告。民事索赔主体的身份障碍拷问着法律的缺憾。法学专家呼吁,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空白。

  • 标签: 维权问题 无名氏 资格 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 民政部门
  • 简介: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了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着重从原告主体资格、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和诉讼代表人制度3方面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论述。

  • 标签: 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程序当事人 检察院民事公诉
  • 简介: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截至2017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浙江、上海、吉林、江苏、广东等省市消协(消委会)分别就“雷沃重工等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案”“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且不告知消费者案”,“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用盐案”“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违约金过高案”“违法生产、销售病、死猪、采用有毒方式保鲜猪肉案”等提起了六例消费公益诉讼。其中,浙江、上海、吉林、江苏四地消协的诉讼案件均已结案,中消协、广东消委会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尚在审理中。有关专家就消费公益诉讼问题发表了点评意见。

  • 标签: 公益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合法权益 违法销售 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