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保护体制、保护原则等进行了探讨。金融消费者,是指除金融业经营者以外的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所有人。依据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与经营者相比所处的地位,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层次,针对不同层次金融消费者应提供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这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问题。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包含规则构建(民事、行政、刑事规则;强制性、自愿性规则)和机构设置(嵌入式和独立式)两个层面。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包括:统一保护与分业保护相结合;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倾斜保护与平等保护相结合;程序性保护与实体性保护相结合;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与事后救济相结合;法律特别保护与市场主体自我责任相结合。
简介:传统的契约理论基于对个人决策自由的保护,排除任何契约之外的权力与义务的侵入。但是金融领域内的极度信息不对称,完全的形式平等正义已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信赖法则作为近代法律经济功能下的产物,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信赖利益,对于实现金融创新的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保障。从金融合约缔结过程中信息获取与输出两个脉络分析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信赖义务,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不仅要满足客户信息收集的完全性与适当性,保证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的适当性,而且应规范合约缔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遵循的披露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完全性,确保消费者理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