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除指导案例30号的两个裁判要点以外,该案还可能关涉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我国《商标法》鲜有禁止抢用的特别规定,原则上"明知他人已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抢用"亦属合法。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可以主张其商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从而起到阻却抢用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下,民法是否可以介入抢用纠纷,应依双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特别信赖关系确定。若当事人存在特别信赖关系,抢用行为可能引起包括后合同义务在内的合同责任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下,特许人可以将未注册商标作为许可使用的标的,且特许人与使用人约定禁止抢用条款的,法院应当承认其效力。未注册商标上的权益损害属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尚未完全明确条件下,侵权行为与抢用行为的关系尚不够清晰,抢用的侵权法救济不妨缓行。
简介:新中国成立后直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国家治理的动员模式主要是"革命运动"。期间的土地改革和农业集体化,也是以"运动"的方式推进的。通过回顾建国后的"运动"史特别是两次农地制度变革运动的历史,以及对"运动"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对照现实,本文认为,我国的公共管理活动,至今仍然深受"运动"思维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中表现极为明显。一方面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以中国式"圈地运动"的方式进行农地非农流转,使农民的财产遭受损失,导致土地资源配置错位、社会不公,城市化发展缺乏内涵;另一方面在农业现代化的诉求下,政界、学界提出要加快农地流转的改革,甚至断言此次农地流转的改革为"第三次土地革命",于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家庭农庄"等土地经营的组织形式成为一定时期社会舆论的热点诉求和地方政府的主推政策,运动模式的路径依赖问题仍然明显。在当前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突破运动思维迷局,向法治思维转型,就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变行政权大于法权的现状。捍卫宪法规定的集体所有制这一根本制度的基础上,从法制层面明晰国家(政府)、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改变政府在征地乃至农业产业规划过程中的集体组织失语状态,改变集体成员权"无法可依"形成的集体组织代理悖论。同时要从法制层面完善农地市场化流转的交易规则和秩序,通过强化税收调节和生态补偿的法律工具,完善农地保护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