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伦理观念,对妇女形成了一种无形的束缚,使现代妇女面临着一场严竣的挑战。这种挑战实际上就是对这种既成规范的挑战,是对现代文明与传统模式冲突所带来的痛苦的抉择。本文试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处于社会变革当中的现代的妇女的状况,做些初步的探讨:第一,是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现代社会,由于职业的多元化,妇女更多地摆脱了家庭的束缚,走向社会。家庭已不再是妇女全部活动的空间,交往方式大不同前,眼界也随之大开,各种新观念、新知识逐渐为她们所接受。职业的范围扩大,极大地改善了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进而又造成了她们在家庭里有了更大的发言权和自主权。舆沦、传播媒介,文艺形式等的反映,对此创
简介:作为与独资、公司并存的一种古老的经营形式,合伙并没有因其存在的时间久远和法人的出现而被削弱,相反,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中多种经济形式的涌现,获得了今非昔比的发展。当今的合伙,不单纯是个人合伙,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合伙型联营).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合伙也随处可见,而对合伙关系的日渐复杂及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现有的民事主体理论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目前,无论在实践方面,还是在理论研究中,合伙作为独立主体的要求日益迫切。事实证明,合伙主体地位的确立势在必行。一民事主体确立的标准1.人格的概念法律人格是在法律上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讲义务和责任的能力
简介:审判实践中,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有不同的认识。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于是审判中,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诉讼,法院以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为依据,动辄追加诉讼当事人。这种追加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追加原告的做法,至少有以下弊病:一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二是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给审判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加以讨论。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新闻事业蓬勃发展,每个城市,都已经出现了多种纸质媒体。这些后起之秀的纸质媒体发展迅速,经过多年努力,在新闻信息量、发行量和创收额,已经可与城市党报相竞争,有的已经达到或接近城市党报的水平。这些多种媒体的产生,虽然不是党委机关报,但它们都是党和政府的喉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创办的,机制灵活,人马精干,办报很有特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干部群众对各类纸质媒体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不加强城市党报的主体地位,提高办报水平,就会出现淡薄党报媒体,重视其他纸质媒体的倾向。从受众来看,城市党报的主要读者群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农村基层组织而其他媒体的主要读者群,则是城乡广大平民百姓如果不加强在城乡百姓中进行党报主体教育,争取读者群,势必其他媒体读者群就有达到和超过党报读者群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