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简介:与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简介:Thereformandopening-upisagreatchangeincontemporaryChinesesociety.ItnotonlybroughtabouttremendouschangestoChina,butalsoprofoundlychangedtherelationsbetweenChinaandtheworld.Inthediplomaticfield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guidedbytheideologicallineof“liberatingthemindandseekingtruthfromfacts,”Chinahasadheredtoscientificjudgmentoftheinternationalsituationandtheexternalenvironment,keepinginmindbothinternalandinternationalimperatives,andhasbrokennewgroundamidreformandinnovation.AsChinabecomesmoreintegratedwiththeworldinacomprehensiveandin-depthway,Chinahassignificantlychangeditsdiplomaticconcepts,policies,patternsandstyles.Atthesametime,Chinaretainsthestabilityandcontinuityofitsoverallstrategy.China’sinternationalpositioning,whichhasalwaysbeenacriticalpremisefortheformulationofChina’sdiplomaticstrategy,playsanimportantroleinthisduality.“
简介: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体现了国家治理从“法制”到“法治”重心转移的必然逻辑,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则是风险社会下党实现自身历史使命的要求。需要对法治思想传播的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的角色予以明晰的定位。可将三方共同建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共同体作为追求的目标。在实际的传播中,三方参与主体的不当定位会对传播效果产生消极影响。可以通过思想传播决策方的准确释法、严格执法来凸显“把关人”角色;通过强化传播方的社会责任,增强其传播情感;通过对受众方虚拟“赋权”的适当限制而培育其沟通交往理性,克服“信息茧房”对其法治意识形成的阻碍等来优化三方的传播参与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