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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世纪中期美国著名法学家赫伯特·帕克(H.L.Packer)提出,如果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则可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制裁:'(1)这种行为在大多数人看来,对社会的威胁显著,且从社会各部分看是不能容忍;(2)对这种行为科处刑罚符合刑法的目的;(3)对这种行为的控制不会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4)对这种行为能够进行公平、无差别处理;(5)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诉讼处理时,不会产生质与量的负担;(6)对这种行为处理不替代刑罚的其他方法。'〔1〕

  • 标签: 保护破产 债务清偿 入罪
  • 简介:夫妻个人债务并不限于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现行法对此并未明确区分,相关规定散见于婚姻法体系中,因此需对认定标准进行概括并解释适用。对个人债务认定的规则,有两套标准可并行适用:法定标准是未用于共同生活、约定+知道、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及四种具体规定;实务标准是无举债合意且未享有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对担保、分居等个别情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个人债务清偿的特殊性,夫妻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性质应为多数人之债而非局限于连带之债;囿于婚姻家庭领域身份特征显著,亦不适用于合伙的规制路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第三人与非举债配偶的利益中达到相对平衡。

  • 标签: 个人债务 共同生活 知道 举证责任 清偿
  • 简介:王某、李某、张某三人于1997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某商店。其中,王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张某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1997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8年6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1998年9月,王某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零担长途运输,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某变卖了他的运输车辆消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某渔场2万元。

  • 标签: 债务清偿责任 合伙债务 合伙人个人债务 双重优先权原则
  • 简介:一、前言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将直接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并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就申请扣船、申请卖船的原告而言,因此获得日后顺利执行胜诉判决的期待权;

  • 标签: 清偿顺序 扣押船舶 受偿 期待权 诉讼保全 法律事实
  • 简介: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年内对1998年年底以前乡村两级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其结果虽然没有公布,但是据农业部有关部门推算:中国的乡镇将近5万个,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余万元,共计2200亿元左右.如果将村级组织的债务一并考虑,债务总额肯定要翻一番.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可以通过节支、收欠、增收来偿还债务,税费改革期间,各地利用改革契机,还采取了一些比较特殊的方法消赤减债,如通过资产资源拍卖、压息换据、债务置换等方式偿还了一部分债务.但在农村税费改革后,这些传统的偿债方式大多失效或者功能削弱,如何化解剩下的债务就成了乡村两级的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难题.

  • 标签: 农村税费改革 乡村债务清偿 中国 农村财务管理 农民负担
  • 简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离婚登记时达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协议(简称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夫妻债务清偿协议,与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一致,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具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种观点是,夫妻债务清偿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由于对夫妻债务清偿协议法律效力的认识,涉及当事人和债权人的民事权益等诸多法律实务问题的处理,认识不同,处理结果的差异就很大。因此,探讨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性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离婚登记,是国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

  • 标签: 债务清偿 双方当事人 婚姻登记 协议离婚 法律效力 离婚登记
  • 简介:<正>一、清偿债务与继承遗产及执行遗赠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清偿债务应优先于继承遗产。继承人应首先清偿债务,然后再分割遗产。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概括继承原理,债务包括于死者遗产之中,随继承的开始而转移给继承人。因此,继承债务与继承遗产是同时发生的,更确切地说,继承遗产包括了对债务的继承,无论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旦继承人接受了继承,他从继承开始起便成为新的债务人。可见,清偿债务不仅不能优先于继承遗产,而且只能进行于继承遗产之后。但遗赠则不同,由于受赠人不承受遗赠人生前债务,遗赠执行人只有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后,遗产有剩余时,

  • 标签: 清偿债务 被继承人 继承遗产 债务人 死者生前债务 遗嘱继承
  • 简介:【裁判要旨】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三人未就债务部分移转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保证和债务加入,而仅为债务履行承担。

  • 标签: 债务清偿责任 债务加入 委托付款 第三人 承诺 债务履行承担
  • 简介:法官:5个月前,刘某将其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近几天我才得知该企业曾向某公司借款15万元,针对公司的还款要求,我认为,原投资人刘某将企业整体转让给我,应视为原企业已经消灭,现在的企业应是新企业,没有义务偿还原来的债务。请问我的观点对吗?

  • 标签: 个人独资企业 债务承担 清偿责任 变更登记 投资人 原企业
  • 简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直接影响到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有一些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但其价值取向、判断标准不同。有的从保护非举债方配偶权利和婚姻家庭整体利益出发,形成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合谋假离婚实现逃债,侵害债权人权利情形的发生;有的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出发,形成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制造虚假债务,侵害非举债方配偶权利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对具体案件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困局,破解该困局的最佳方案应当是:依据兼顾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进行重新解构。在实体法层面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为中心,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与清偿规则的有序衔接;在程序法层面,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 标签: 夫妻债务 清偿规则 推定规则 认定规则 规则解构
  • 简介:以股份清偿债务[1]是重整计划中的重要偿债方式,但我国破产法缺乏关于以股份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以股份清偿债务往往存在股份定价方式简单、定价不公允、定价程序不透明、商誉泡沫严重、未考虑非控股权折价和流动性不足折价以及债务人重整后业绩太差等问题,债权人的权益容易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二次伤害。以股份清偿债务既涉及法律,更涉及投资,在本质上与重大资产重组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做法。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重整计划必须详尽披露股份定价依据,而不能仅仅依靠债务清偿能力评估报告。属于重大重整计划的,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份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果股份定价采用未来收益法而不是资产基础法,重组方或债务人大股东应当作出业绩承诺,债权人获得的股份的权利性质可以有别于债务人原股东保留和重组方获得的股份。此外,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没有通过以股份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而侵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别除权。

  • 标签: 重整程序 以股份清偿债务 重大资产重组 权益保护
  •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对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规定如下:一、拍卖船舶(一)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

  • 标签: 扣押船舶 海事法院 拍卖船舶 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 清偿债务
  • 简介:现实生活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宗债务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附较高利息的,也有附较低利息的;有设定担保的,也有未设定担保的;有附条件的,也有未附条件的,等等。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先使哪宗债务消灭,便属于债的清偿抵充问题。这种抵冲次序的先后,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自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更要牵涉到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兹举例说明:

  • 标签: 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清偿 民法
  • 简介: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都是强制还债程序,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应当形成良性循环的体系,使执行程序在需要时可以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在需要时也可以转入执行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等于债务人没有财产,这些财产因为破产程序无法推进而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处置,但完全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处理,其前提是全面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有财产但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只终结破产程序,不宣告债务人破产。

  • 标签: 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 转化
  • 简介:我国法律中关税优先权的定性模糊,由此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分析表明,关税优先权应当区分为物权性优先权与债权性优先权。在纳税人欠缴关税所涉及的特定物上,关税优先权为物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对于特定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关税优先权为债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劣后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至于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工资等,基于生存权、人道主义等特殊考虑,可以依据法律之例外在清偿关税前受偿。

  • 标签: 关税优先权 物权优先权 债权优先权 税收征管
  • 简介:在骗取金钱清偿的案型上,日本曾经历三阶段裁判与学说的历史,从战前大审院将金钱作为一般有体物认可善意取得制度,到战后最高裁判所认可金钱'占有即所有',以不当得利制度处理,到目前学说和判例对'占有即所有'基础上的不当得利进行再反思,其中有辗转继受所产生的问题,也有回应现实的案型的努力,值得我国司法实务与理论进一步比较与吸收。

  • 标签: 骗取金钱清偿 不当得利 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 法律上原因
  • 简介:<正>违反《破产法》上的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使个别债权人得到优于破产分配的清偿的行为,一般被称为偏颇性清偿或优惠行为(preference)。在各国或地区破产立法中,都有规制偏颇性清偿的法律规则。偏颇性清偿规则是《破产法》上的重要实体规范,也

  • 标签: 《破产法》 债权人利益 破产分配 破产程序 破产立法 债务人财产
  • 简介:自然债务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交叉点。由于我国的诉讼时效较一般的国家为短,所以自然债务因时效而成的自然债务就相对较多,而且对于自然债务的处理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与民法的传统习惯认识可能有较大的冲突,所以正确的认识并处理自然债务对于解决这一问题至为关键,本文从各方面分析了自然债务的性质和处理原则。兼顾法律与道德两种价值取向对自然债务予以探讨。

  • 标签: 自然债务 法律 道德 时效 价值取向
  • 简介:自然债务是民法学者很少涉及的一个概念.文章着重考察了自然债务、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之联系与区别,从而大体从理论上界定了自然债务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点探讨了其构成及效力问题.最后,就这一制度在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 标签: 自然 自然债务 法定义务 道德义务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在于举债的目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依此标准,对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理解不能拘泥于约定的形式,而应注重约定的实质。依据法律关系、债务内容、债务设定行为性质只能成为个人债务的,即便合同书没有“个人债务”之记载,也应认定该行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无偿保证因不能获取对价给付和利益,故不能成为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目的。这种客观不能,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举债目的只有带来财产利益,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社会评价、天伦亲情、家庭和睦等非给付性追求而进行设定的无偿保证债务,纵然是为了夫妻或家庭,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标签: 婚姻 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保证债务 无偿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