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CorporateFinance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和一门学科,在过去的一百年间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CorporateFinance的商业实践从初始的公司发起设立融资发展成为集财务决策、财务预测、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于一身,以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活动。而CorporateFinance作为一门学科也从会计学的分支转而变成了应用经济学的分支,其关注视角也从公司本身转到以证券市场为中心。这一概念被引入中国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快速转型之期,对CorporateFinance的学习呈现断裂式的路径依赖,最终成就了今天CorporateFinanee中译呈现"公司理财""财务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等术语自由生长的状态。当CorporateFinanee进入我国法学界时,"公司金融"几乎成为现有的法学翻译作品对此的标准中译,而实际上,法律语境下的CorporateFinance也经历了上述历史演进过程。
简介: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条款,消解了实践中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相应条款的合法性危机。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公司法中的“另有规定”条款之立法筹划与司法裁判问题学界少有系统性研究。从实现章程自治的制度初衷而言,未来公司法规则之修订应充分利用“假设交易”方法、“遵守反之则解释”方法与“单向缺省”方法重新塑构其中的缺省性规范,以进一步明确并扩展公司章程可“排除”的规则范围;同时,相关案件之司法裁判应抛弃公司合同主义的裁判路径和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二元界分的裁判标准,转而采用“目的性标准”与“公正度标准”,以团体法标准从实质意义上判别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决议的效力属性。
简介:“人的安全”概念的提出促使人们对安全内涵和如何提供安全进行更深刻的思考。但是,人的安全概念提出后引发了很多争议,也产生了不少误区,其中之一就是将人的安全中“免于恐惧的自由”与“免于匮乏的自由”相互对立起来,以至于将前者视为西方的概念而后者为东方的概念。在这种话语中隐含了“免于恐惧的自由才是人的安全中优先考虑的因素”,其产生的后果是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的贫困、饥饿等严重危害人的尊严的安全问题可能被置于安全考虑范围之外。回顾人的安全概念之争,探讨人的安全的核心理念及其相关概念,比如安全与发展、直接暴力与结构暴力之间的关系,可以矫正这种误区,并证明人的安全概念既不是西方的也不是东方的,它是以人类最基本的价值、需求和尊严为中心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和道德说服力的综合性理念。这种综合性界定自然要求安全维护的方式不应停留在被动和短期应对层面而应寻求早期预防、长期建构、能力提升等积极手段以便实现“积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