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情全面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在此情形下,保证人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介:(2001年5月1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利用“五一”国际劳动节,召开一个庆“五一”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表彰大会。今天的会议是开得很好的,也可以说是成功的。我相信,通过今天的会议,一定能够更好地统一大家的思想,学有榜样,干有目标,在新世纪,用新的姿态、新的思路、新的动力,去实现新的目标,创造新的辉煌!(一)这次会议的内容,主要是两句话:信仰共产党决不含糊,坚持集体经济决不动摇。今天参加会议的同志可以说是来自五湖四海,不仅有大学本科生,还有留学生、工程师,乃至高级工程师、行业专家。大家为什么到华西来呢?为什么始终为华西的事业无私奉献呢?我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