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致力于研究中国税收法律规范对外资企业重组征税的规定。外资企业重组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一定的获利,即某一方拥有资产的提高,而中国的税收法律规范针对此过程中受让方所接受转让的资产或股权进行征税。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的颁布,针对外资企业重组征税的优惠政策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法规对特殊重组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跨国重组涉及了不同国家的征税权,财税[2009]59号对其适用特殊重组限制得更为严苛,使得一些具有合理经济目标的跨国重组难以实现。基于对外资企业重组纳税现状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些思考,文末也简要阐述了德国对此方面规定的现状,希望能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意见。
简介:随着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融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有效防止该类犯罪的出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下,需要对其予以准确界定,并把握好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简介:通过分析行业外资、技术研发及技术溢出与内资工业制造业产出的关系,可以得出结论:固定资产投资和人力投入是内资制造业行业产出的决定因素,提高行业技术研发效率能有效提高生产总值;不同行业外资对内资制造业的示范效应、竞争效应和溢出效应存在差异,但是整个内资制造业在行业外资的弱竞争效应、强示范效应的影响下通过进行模仿、引进先进设备、技术研发等方式吸收行业外资的领先要素,行业外资间接提高内资制造业的技术水平;我国工业制造业的技术研发效率已达到有效吸收行业外资先进要素的条件,行业外资的技术溢出能有效提高内资制造业的产出。认为政企研发投入差距、外资使用效率和外资质量三个角度是形成我国高技术依存度的主要原因,建议完善引资政策、提高研发与转化效率、提高实际外资使用率、加强教育投入、优化行业人才分布等。
简介:在客观行为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诈骗行为,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应当区分作为手段行为的诈骗行为和作为目的行为的诈骗行为,后者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系目的犯理论中的断绝的结果犯,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免除。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需要做完全统一的理解,在集资诈骗罪中,应当解释为'实现占有并所有,不愿归还'的意图,这样才能较为精确地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紧紧围绕这一点,对'非法占有目的'做严格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