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根本性的变革。数以万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而与这一宏大立法过程相伴随的是司法制度的各种符号化与实质性改革。然而,这一仍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在解决乡土社会农民的日常纠纷的诸多方面都遭遇了阻力。虽然当代中国农民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近年来有了明显增强,但当他们真正接触法院的时候,得到的却往往是令人失望的结果。中国的法律变革和司法改革创造出了一个庞大而具有自我维系性的国家正式法律系统,一个迅速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以及一种冷漠而刻板的日常法律工作方式。当这个法律系统生长得更为庞大和成熟后,处于其中的法官却常常变成完全脱离日常社会生活的冷冰冰的“自动售货机”。
简介:在最高法院统一的审执分立改革理念下。人民法庭的执行权大多被上收到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人民法庭日益成为基层法院机关外的又一个审判庭。忽视人民法庭大多设置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其所面向的广大农村社区仍然处于乡土熟人社会的现实,与人民法庭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存在偏差,也与社会及法律活动的分工和专门化发生冲突。从审判与执行的差异性原理中,虽然可以导出执行程序的独立性和专业化要求,但在人民法庭“弱司法化”的特定语境中,可以有程度不同的多种落实样式。人民法庭呼唤一种外部审执合一、内部审执分立的协调模式,以实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相互监督、制约和相互支持、配合,提升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认同度,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