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最为常见、危害极大的一种犯罪,其危害早已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各国刑法一般都对这种犯罪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就在第171条对贩卖毒品罪作了规定,然而,随着毒品犯罪在我国日益增多,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为此,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对刑法典中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为了配合该决定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对执行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作了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严惩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目前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力武器.然而,由于毒品犯罪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目前的法律规定尚有不明确、不完善之处,这就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一些冲突,本文试就贩卖毒品犯罪的有关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简介: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一个基本罪名,也是在禁毒斗争中经常适用的一个罪名。修订后的刑法吸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刑法中规定了贩卖毒品罪。本文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贩卖毒品罪概况: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制造出来以后,必然通过销售来实现其价值并赚取巨额利润,而吸毒者大多也要通过购买毒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毒品的贩卖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世界毒品非法贸易的利润已超过石油利润
简介:女性要得到与男性平等的权力,不能只靠自然的重新选择,也不能靠消极的等待,更不能靠男人的恩赐,最重要的是女性的自我觉醒、自我奋斗,特别是要克服自身发展的障碍.所谓妇女发展的障碍,具体地讲就是阻碍妇女进行社会性竞争的诸多因素,它们主要表现在:1、竞争意识的缺乏其实把竞争意识的缺乏说得具体一点就是缺乏成就动机和社会参与意识.这种动机意识的缺乏,一类情况是在她们的头脑中没有“成就”这一概念,既使偶然获得一丝“成就感”,也不懂得及时地把握,及时地转化为创造新的“成就”的诱因和驱动力——当今中国大多数的农村妇女就属于这一类.再一类女性就是部分的城市(镇)妇女,她们仍然沉湎于“女人通过拥有男人而拥有世界”的固执幻想和“夫贵妻荣”的传统辉煌里,固步自封,自己被剥夺了权力也浑然不觉.
简介:一、正确认识妇女生育的社会性是妇女解放的基础作为人类两种基本生产形态之一的、人类自身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妇女,为人类的延续、存在和发展付出了巨大的劳动,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作出了男性难以替代的特殊贡献。然而,几千年来妇女生儿育女繁衍后代所付出的代价,非但得不到社会的充分肯定,反而把它看作是家庭的私事,妇女自己的事,视为社会的累赘,成了妇女受歧视、蒙不平的理由。这就无形中使人类自身生产给人们造成了一个错觉,导致了一个极不合理的结论——生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妇女自己承担。这种旧的生育观,抹煞了妇女生育的社会性及其对社会生存、发展的巨大贡献,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处于劣势,所以说,正确认识妇女生育的社会性,是妇女进一步解放的重要基础。
简介:本文认为,当今时代不仅要求女性在政治上争取和做到男女平等,而且要求女性在素质和业务水平上也达到男女平等。面对当前妇女参政从政比例的暂时不尽人意,一方面要继续为她们大声疾呼,另一方面也要以此为推动力,鞭策女性克服自身弱点,提高素质,以不亚于男性的实力去争得社会的承认,成为一名合格的现代领导者。而要培养更多优秀的女性领导人才,就必须加强教育:第一,要更新传统的角色观和性别特征;第二,要从女性的认知特点和智力发展需要的实际出发,设法焕发其求知欲,挖掘其潜在能力,调动其探索精神,发展其创造力;第三,教育女性过好恋爱、婚姻、生育关;第四,搞好妇女成人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