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一章以第90条的形式对不可量物侵入作出了规定,故其以不完全法条的身份宣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救济制度的缺位。同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抑或是《环境保护法》,均只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的判断标准:即以造成了“重大损害”作为判断侵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该“重大损害”或以实际发生人身财产实质损害为判断标准,或以违反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或排污标准为判断标准。这样,在不可量物侵入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以及排污标准之时,只要未产生显性损害(病理性损害为显性损害),受害人即便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亦无法寻求相应的救济。甚至,受害人会因遭受的噪音侵害处于法定标准之上或下而获得天壤之别的司法判决。这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本文针对不可量物侵入在程度和性质上的差异,创造性的引入了“较大损害”这一与传统实践中“重大损害”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构建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补偿请求权。
简介:基于2005—2009年我国工业部门能源经济数据,运用DEA—SBM技术测量以碳排放为非期望产出的工业各部门能源经济效率,得出各部门的相对效率排名;进一步采用投入产出灰色关联分析方法测度并分析了各部门后向影响力、前向感应度以及产业关联度;最后从效率与关联度两个维度剖析工业部门的行业特征,探讨我国工业结构调整策略。研究指出工业行业结构调整的策略需灵活适应其行业特征,积极的结构调整策略更适用于效率较低而产业关联度较高的行业,低效率一低关联的部门是结构调整的重点,而对于国民经济制约作用较大的行业部门应尽量避免限制性的结构调整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