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几年前,一位女教师的辞职信爆红网络,被称为'史上最具情怀的辞职信'。无论科技如何进步,文明世界如何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快捷,人类的冒险天性和对这个世界的好奇心从未消失。然而,'看世界'需要物质、精神和个体特质等多方面的条件,很多人有情怀,却很难有这样的潇洒和浪漫。其实,冒险天性和好奇心,大可不必以这种挥挥手,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来满足。
简介:2018年12月13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靳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当庭宣判,其中6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量刑为七年。这是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根据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所查明事实,靳某等人长期在网吧、酒吧和KTV等场所玩耍,一旦其他人有“麻烦”,便邀约其余成员前来“帮忙”,长期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实施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仅2017年以来就在达州市通川区、达川区实施寻衅滋事两次,(持械)聚众斗殴1次,且该案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另外两起案件系相互关联,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简介:为了保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生态环境,在公海上设立海洋保护区被认为是有效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类国际法实践:一类是区域海洋组织设立管理的公海保护区;另一类是国际组织采用的划区管理工具。由于国际法框架内并未清晰地给定公海保护区的定义,导致国际社会就划区管理工具和海洋保护区之间的关系充满争论。国际组织划区管理工具和区域海洋组织公海保护区之间存在耦合互动关系,通过采纳广义的划区管理工具定义,将公海保护区囊括于划区管理工具之内,可以深化这一耦合关系并促进二者之间的结合,从而达到公海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从符合中国的现实权益出发,广义的划区管理工具定义有利于强调国际组织并限制区域海洋组织在公海生态环境保护上的权能,从而减少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实践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
简介:世界三大湾区发展历程深刻揭示出青年聚集与湾区崛起之间互动关系的逻辑机理与重要价值。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最为活跃、高素质青年人口最为聚集的区域,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新时代重大国家战略,对于形成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国家战略和国家构建的视角看,粤港澳大湾区的青年发展具有一定复杂性,青年发展政策具备多元政策目标。一方面,需要统筹优越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对标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促进大湾区青年更好成长、更快发展,在创新创业创造中成为担当湾区崛起、率先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大任的新世代;另一方面,通过促进港澳青年来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增强对国家和民族的了解和认同,融入国家建设大局和民族复兴大业。在中国特色青年发展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正逐渐完善的新时代条件下,将青年发展置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加以顶层设计,实现大湾区城市群青年发展政策的整体性建构和精准化设计,将成为大湾区建设青年发展政策的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国际示范区的必然之路。
简介: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APEC北京峰会上倡议"启动亚太自贸区建设",这表明中国愿意引领和推动这项重要工作。面对"一带一路"倡议带动的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以及亚太地区大国之间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激烈博弈,亚太自贸区建设何去何从,是考验中国人智慧和能力的议题。如果选择TPP这一路径,等于将构建亚太自贸区的主导权拱手让给别人;如果与TPP分道扬镳另辟蹊径,会分化亚太地区,进而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整体部署。一个务实的选择是以中国目前正在推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基础,结合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进而引导亚太自贸区法律制度向TPP等国际高标准靠拢,同时采取开放姿态,允许个别APEC成员暂时不加入亚太自贸区,也允许非APEC国家和地区加入亚太自贸区。
简介:债权人通过诉讼及取得胜诉判决的方式令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又不得不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由此就面临后诉(追偿之诉)与前诉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根据债权人的处分并附之以法院必要的职权调整,前诉可能形成三种诉讼主体结构,即保证人与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保证人作为被告且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三种诉讼类型的客体(诉讼标的)构成有所区别,所形成的债权人胜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也产生不同的效力。概言之,类型一中前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不会产生消极既判力,但可能发生积极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类型二中产生特有的“预决效”;类型三中产生理论上的“参加效”。由此,可通过诉讼与实体结合的方法论促进判决效力研究的深入化与体系化。
简介:人类胚胎基因实验以人类胚胎或前胚胎为实验对象,在技术上有基因检测、基因诊断、基因筛选、基因编辑(基因改造)等类型,引发了一系列伦理、社会和法律争议。在国际范围内,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被严格禁止或限制,而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则可能为各国接受。对后者进行法律规范的焦点在于风险决策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衡平,我国也对其持较为宽容的技术规制立场。未来应坚持全面立法、严格限制、法定许可的政策立场,保持行业主管和审查机构的中立性,提高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实行个案审批制度。就法律体系而言,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应当相互配合,私法上特别要以基因自主权之保护和权利冲突之衡平为中心。在尚不具有个性的前胚胎阶段,在符合法定条件、伦理原则和程序等前提下,可以适度放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实验研究的限制。参与者的基因自主权和研究者的研究自由需要得到保障,但必须以尊重人的尊严、公共利益和他人自主选择生活的权利为前提。无论如何,我们必须避免让基因成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一个新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