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罗江区委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全会精神,践行好干部标准,让有为者有位,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以干成之事评价干事之人,就需要聚焦发展不断强化干部事业担当。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用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围绕重点工作,确定领导干部“三大攻坚项目”。城建规划、文化旅游专业党员干部聚力投入“四大城市提档升级工程”,打造蜀道三国文化等精品旅游线路,融入德绵一体发展;具有农村工作经验、专业知识的领导干部全力投入乡村振兴工作,成立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公司,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经济、服务部门党员干部紧扣坚持工业发展方向不动摇的发展思路,优化营商环境,培育新兴产业,建设德绵一体化示范区,以项目任务激发干部担当作为。
简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裁判和行政处理程序中的一项特有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概念定性、适用对象、申请主体、评价范围和法律作用都经历了一个不断厘清和修正的过程。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实务中仍存在不少认识误区,在操作上也缺乏统一标准。本文以司法裁判中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具体适用为切入点,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和立法原意,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概念、演变过程和修正原因等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特别是对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焦点进行了系统性分析论证,并对完善和改进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提出了合理性、可行性建议。
简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之后,关于中国青年政策的内容、价值、实践等方面的研究成为竞相追逐的热点。但相关的论述和著作缺少对青年政策正确评价标准的探讨,国内主要的研究集中在旁征博引的内容解读式和高屋建瓴的结果预见式两条路径,且因为政治、社会、学术环境而趋于观点的微妙一致。少数关于青年政策评价标准的讨论则没有弄清楚青年政策评价和公共政策评价的区别。基于中国青年政策正确的评价缺位,研究提出青年政策与时代的契合度是重要标准,青年政策的程序正义是重要评判维度,能否经受实践检验是最直接的判断依据,有益于推动社会进步则是根本性准则,是否具备科学的保障和风险预测机制亦是重要考量,助力青年的国家认同感则是深层的价值评价,以期确立中国青年政策正确的基点。
简介:有效评估生物多样性状态、变化是实现其保护的基础,而迄今仍缺乏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生物多样性评估方法。该文综述了国内外生物多样性的测度及评估方法,以及各方法在应用中存在的局限性。源于基础生态学研究的生物多样性评估方法主要集中在物种、群落水平上,并以α、β、γ等多样性指数进行测度,强调的是物种丰富度及多样性指数的计算等。当面向保护和管理需求时,一些基于单一研究目标如栖息地导向、GAP分析、热点地区划分、代理指标等评估方法得到应用,同时通过遥感、模型模拟等技术手段加以开展。这类评估强调的是生物多样性的一个侧面,难以全面反映生物多样性状态、变化、威胁及其政策决策系统的响应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目前,基于DSPIR概念框架的综合评估方法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而在中国正面临评价指标构建及其赋权的复杂性等困难,因此亟需一套适合国情的综合评估方法体系,同时对国外一些适用的快速评估方法应予以借鉴。
简介:环境司法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如何有效评价司法公正在环境案件中的实现情况则是研究的难点所在。目前,国内外的法治评估实践从整体和宏观维度上对司法公正进行了量化评价,但尚无法在微观维度上实现对特定领域的精准分析。根据司法公正的一般理论和环境正义的特殊要求,运用统计学方法,以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侵权一审判决书作为样本,将污染受害人"诉讼请求支持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分为货币化和非货币化两个方面),将案件中的相关因素(包括实体性因素和程序性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可以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司法公正的实现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回归分析的结果显示,我国环境侵权案件的裁判结果受到当事人身份、数量、案件发生地、审判期限的显著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污染受害人获得法律救济的充分性与公平性;法官的司法能力及相关理论学说也亟待改进。针对其他类型的大规模侵权案件,本研究在方法上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推进大数据条件下民事司法的"分类诊断"和"精准研究",是对目前法治评估体系的有益补充。
简介:交通肇事基本构罪中考虑“逃逸”因素容易违反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司法解释”及实务操作过度倚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前置法因素,而对“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保障法要求予以忽视,因“逃逸”入罪不符合罪状描述的“因而”的语义,也未充分认识到“两法”具有不同的规范保护目的。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具有不同的罪质,在交通肇事基本罪的责任认定中,应刨除逃逸因素,将引致事故发生的交通违规行为作为非难的依据。并且,即便系逃逸之外的违规行为,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刑法上的肇事行为,应该综合考量刑法的规范目的、违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以及行为人的预见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