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学的“几何学范式”是指运用演绎方法,从第一原则推导出公理、规则,最终构造出整个法律体系的一种范式。从欧洲大陆到英美国家,相关的学者们以几何学范式为指导,不断追寻法学中的第一原则,论证各自第一原则的正当性,运用演绎方法构建法律体系和得出判决结果。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几何学范式改变了习惯法无序的状态,实现了法律的体系化;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知识的融合,将演绎等几何学方法运用到法律推理和法学教学改革中,加快了法律的科学化进程。中国法学界的论述集中在对几何学范式表现形式和该表现形式存在的必要性上,而少有对其历史正当性的论述。中国法学研究者应当加大对第一原则的探寻及其正当性论证的力度。
简介: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不是“意识形态”概念的创始人,但他们无疑是意识形态现代话语的开创者。虽然恩格斯晚年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出现了变化,但他们基本上是将意识形态作为观念来展开他们的话语的。在他们之后,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谱系还是非马克思主义谱系,没有人超越这种研究范式。直到阿尔都塞,他经由葛兰西实现了意识形态研究范式的转变,即将意识形态的理解由人的思想观念转向了社会结构和实践结构等物质性的存在。本文虽然不赞同阿尔都塞将意识形态作为物质性存在的思想,但认为这种研究范式暴露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两个框架性问题,同时,在意识形态的研究域及其微观运行机制方面也超越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
简介: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范式,被学界概括和界定为归类(或包摄和涵摄)、推论、等置和评价——这四种范式。但归类或包摄和涵摄均可再归属于形式主义的推论范式,于是传统四范式最少可化归为推论、等置和评价——这三范式;其中的等置范式试图借助于具有实践理性的类推法、比较法和归纳法,实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等置或者对称性,但其重心依然倚重于逻辑理性;而评价范式不仅离开了“客观化”的逻辑框架,而且也因脱离价值评价的主体及其特定语境,而成为无法实施的一厢情愿。最后认定,唯有具有主体间性(交往理性)、综观性、动态性的语用范式,才可以克服和超越传统三范式的缺陷,经由交往理性而实现逻辑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统一,从而最终实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对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