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特里旅馆"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毁灭公司生存责任作为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下的一类特别案例,而且是仅仅对公司承担的内部责任。这样的判决能否成立是值得怀疑的。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它以前对毁灭公司生存责任的定性,将以前通过判例发展而成的直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直接责任,定义为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下的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和第31条存在着相互竞合关系的内部责任。这在实际上是完全否定了以前通过法院造法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博弈中,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作出了有利于公司股东利益的判决,而这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是退了一大步。但是,这一修正是否成功,还应该经过时间的检验。
简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问题,犹他州诉斯特里夫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次限缩性解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警察在违法拦停被告时所发现的逮捕令是否减弱了违法拦停行为与在被告身上发现毒品证据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使得该证据可以被采纳。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收益大于其成本,该规则存在若干例外情形,其中包括"因果关系减弱"的例外。逮捕令的发现正是违法拦停与发现毒品证据间因果联系的介入因素,同时警察的判断错误不应被视为对第四修正案的故意侵犯。异议意见认为,在轻罪逮捕令泛滥的美国,法院意见使得警察可以以检查逮捕令为由肆意盘查公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警察将不再具有威慑力,而第四修正案也将处于危险之中。
简介:置身喧嚣的城市,让人格外怀念花香的味道、泥土的气息和虫鸣鸟叫,即随心而动,寻找心中的那一抹绿。沿着316国道往东行,道路两边的绿意让人心旷神怡,清爽自在。不经意间,素雅的粉色包裹了绿树,心中竟泛起一丝淡淡的涟漪。抬头一看,
简介:林长茂先生影印了谢犹荣先生的《真腊考》给我,此论文曾发表于《东南亚研究》。[1]拜读之后,有相见恨晚之感,遵照林先生之嘱,谈一点我的感想,是为对泰华学界先行者的怀念。一、真腊国及其开国国主 真腊一名起源,谢氏以为,“真腊即CHANDRA音译,此言‘月国’”。“我认为真腊在建国之前,先是扶南在北方战胜了采邑占婆塞,即在原地建立真腊国,以防占婆的反攻或再侵略,真腊既为扶南一手所立,即非由于征战结果而造成的‘属国’关系,它实在是扶南的采地,由扶南的宗室子弟食邑,其地位等于封君,因此扶南为什么要把‘月’CHANDRA作为真腊的封号,也可从这里得到答案了。”真腊源
简介:在欧洲,荷兰大学一向以高水平的教学质量而著称。其中,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是荷兰最年轻的大学,但是这所年轻的大学在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在荷兰高等教育组织的综合排名中名列榜首。与其他大学一个显著的区别是马斯特里赫特大学使用了一种独特的教学方法——PBL(Problem—BasedLearning)教学法。笔者曾在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在该校法律系欧洲法与国际法项目下学习。一个学年的学习经历使笔者深刻体会到PBL这个在近30年内风靡全球的教学方法的独特魅力,特写出此文以希望能对国内从事高等法学教育的同行们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