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运用结构一功能分析方法.以国家公路应急预案体系为案例,从历史性视角出发,对中国应急预案体系形成过程中的结构约束与功能选择进行了因果分析,揭示了中国应急预案失效的内在原因。本文发现,由于中国的应急预案体系在“立法滞后、预案优先”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过程中,受到了“一案三制”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内部结构的制约,使得应急预案体系虽然具有加强预防与准备的正功能,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保持应急行动灵活性、成为应急管理的免责工具的潜功能、反功能。本文建议,要以依法行政和属地管理来破解“立法滞后、预案优先”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过程中的结构约束。与之前从表面问题或技术设计视角出发的研究不同的是,本文首次采用结构一功能分析方法,聚焦于整个应急预案体系,而非单个应急顸案,讨论了应急预案在中国情境中失效的结构因素,并且通过中层理论建构了应急预案体系结构与功能之间的一般性命题。
简介: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是一种分布式组织决策,应急决策组织中个体的决策行为及个体间的交互方式是决定应急决策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重复性,给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决策带来了极大困难,为了评价应急决策的效率,提出基于多主体建模应急决策组织的方法,实现对应急决策过程的模拟。通过扩展TmD0s方法建立应急决策组织的主体组织模型模拟应急决策交互过程,基于信念-愿望-意图(BDI)结构建模应急决策组织成员模拟个体决策行为,并采用JACK平台模拟了三峡水库防洪调度中的多部门洪水会商的应急决策过程。研究结果表明,组织配置和协调机制是影响应急决策效率的主要因素。使用该方法构建的应急决策组织独立于突发事件情景和组织协调机制,可以灵活地模拟不同突发事件情景下的应急决策过程,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的组织协调提供参考。
简介:英国应急安全管理体系始建于二战以后,主要以地方管理为核心,其管理重点包括防范核打击下的平民伤亡,对突发的自然灾害以及北爱尔兰的恐怖袭击进行应对与处理等。进入21世纪后,英国的应急管理从立法规制到中央、地方的体制协调上实现了飞跃发展。2001年,英国成立了内阁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2004年,《国民紧急状态法》颁布出台,界定了“应急事务”的范畴,规范了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应急管理机构的角色与责任。2010年,英国的应急管理被纳入到国家安全的“大安全”战略框架。总体上看,英国应急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构成了一个立体网状的体制结构,形成了多层分工、上下联动、跨部门协作的运行机制。此外,英国应急管理注重发挥地方、基层的中坚作用,特别突出风险防范、应急培训、业务持续性与灾后恢复的“系统抗灾力”建设。在2005年伦敦恐怖爆炸事件中,英国政府基本做到了快速、高效、全面的应急安全管理,也总结了在预警评估、高级别跨机构协调的角色定位、管理通讯网络以及对事故死伤者及其家属提供支持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意见。英国应急安全管理的经验也对中国的应急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简介:作为目前世界上安全应急体制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美国安全应急体制深受各国政府关注和学者重视。以历史唯物观所强调的社会有机体中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为依据,为美国安全应急体制设立安全应急环境、安全应急理念和安全应急机制三种变量,并以这三种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分析美国安全应急体制改革历程的内在动力和发展趋势,可以发现,美国安全应急体制是在应对核战争所代表的传统安全威胁、自然灾害所代表的民生安全威胁以及恐怖主义攻击所代表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的过程中建立和形成的,这一体制的逐步完善也是其中所涉及的环境、理念和机制等三种变量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其改革发展历程的经验表明,美国安全应急体制能够适应安全环境变化而及时调整安全应急理念,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完善组织机构来健全安全应急机制,因而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但这一体制的发展往往过度依赖客观环境的推动,也会造成应急管理在主观上的防范疏漏,其中失败的教训也应当加以注意。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简介: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入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入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执行刑罚。因此,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刑法学通说一直把辨认控制能力(行为能力)错当作刑事责任能力,这不但在逻辑上违背概念、定义、内涵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起混乱,给人造成一种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刑罚执行时就一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错觉,从而导致实践中将一些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入仍然关押在监狱里。因此,理论上必须把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应当设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并应重新建立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