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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法学理论中,寻找立法原意,要求法官按照立法原意进行判决似乎都具有正当性。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也很多,但是究竟什么是立法原意这一根本问题似乎并没有解决,而且为什么要寻找它并据以进行判决的理由也不充分。事实上,立法原意只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是不承认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官的创造性而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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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通过细读培根的《新大西岛》,意图探寻培根对宗教科学、宗教哲学的真实看法,并由此揭示出这篇短小作品背后的现代性问题。培根将自己政治哲学思考置于一个虚构的岛国,以"保密法"为纽带呈现出宗教、科学、哲学三的紧张关系。在培根的作品中,哲学家从基督教手中夺过立法权,成为新立法。而科学家则是新立法的执行者,他们将科技宗教相结合,在表面上消除了二之间的冲突。在培根对人类未来社会的美好畅想中,现代社会的普遍问题开始出现:道德和法律丧失了神性地位后,也随之失去其价值维度的意义,逐渐转化为一种习惯行为的范式。人类纵然能够从自然界获取到足够满足身体欲望的物质,却对人类世界如何更好地发展失去了方向。培根在追求永久和平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普遍意义上的空虚。作为启蒙运动的预见,现代性问题的发端,如何理解培根,在当下仍然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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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举凡行事,皆有精粗巧拙之不同,所以发展出了“艺术”一语。立法也有艺术。篇章的安排、文字的运用直至标点符号,都有讲究。《晋书·刑法志》所录《魏法序略》批评“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遂调整结构,“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开创了“总则”在先,“分则”在后的篇章结构先河。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所撰《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有专章比较各国宪法篇幅长短、结构,也属于论述立法艺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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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雅典的立法从法律的角度锻造了一个令后世敬仰的城邦共同体。德拉古立法抑制了贵族们的僭主意图,使得城邦立法惠及城邦全体成员。梭伦通过立法让正义进入城邦,他赋予了公民中的弱势以参政权和审判权,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城邦公共事务。他也抑制了权贵们的傲慢,使其才能能够更好地施惠于城邦。克利斯提尼通过立法把公民权平等权确立了下来,民众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享有极大的权力,雅典民主政体得以确立。埃菲阿特立法限制了最高法庭议事会的权力,把其全部权力赋予民众。这一系列的立法铸就了雅典特有的完全以城邦为依归的公民精神。于是,在这种法治精神的感召下,权贵们丢掉了自身的傲慢,全身心地融入到了民主政体中。民众也能接触到并享有贵族们的文化,从而提升了自身的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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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我国法院通过颁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类型的司法文件从而在事实上行使创制金融法律规则的权力,并在此过程中呈现出若干司法权力在我国行使的特殊之处。而我国法院之所以会成为金融立法,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有更加迫切的需要去创制金融法律规则,另一方面这也是中国式司法体系管理模式的必然产物。然而,中国法院的这种金融立法角色的扮演有可能带来的体制性问题,包括在司法体系外部可能因为法院职能边界扩展导致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失衡,以及在司法体系内部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行政化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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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蓝色的欧罗巴文明,孕育出海洋法(即普通法)大陆法这两颗镶嵌在欧洲版图上的璀灿明珠,它们是环肥燕瘦,各擅其美。本书作者正是为这一迷人的法律风景所吸引,以一个法律史学家独有之敏锐目光深厚功底,带领大家透视美丽面纱背后的庐山真面目,并采用比较历史的研究方法,将笔锋游刃于英伦诸岛,美利坚欧陆之间。故,本书虽小,却融会贯通了法律、历史、政治、民族、语言、宗教等学识,不失为欧洲法律史之微型画卷。——摘自该书封底之介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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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美洲殖民地在独立战争前的政治诉求,导致了当时英帝国的宪政危机。作为下议院议员的柏克,对此提出了一套政治解决方案,却因各种原因失败了。对柏克的失败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局限性不仅仅在于具体方案的不完备,还在于其受制于历史情势的深刻变更。这场变更不仅揭示了旧的英国秩序的困境,也预示着美国宪政秩序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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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理想国》中的对话实为一场哲人的"制宪会议",从立法的角度重新思考《理想国》的创造意图和核心命题具有重要价值。《理想国》的核心主题是灵魂正义,城邦仅仅是作为类比而被引入,因此这场"制宪会议"旨在为灵魂设定尺度,因此教育成为最大的立法。诗歌哲学之争,本质上是立法权之争,哲学家取代诗人,成为终极立法——神——的代言人。在这个意义上,《理想国》本身即为一部完整的法典,仅需在《理想国》文本内对这个问题进行体系性和融贯性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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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如果把近代国家的治理理解为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法制型的统治,那么,立法权的垄断以及垄断立法权的大规模运用(尤其是法典编纂事业)则是法制型统治得以确立的前提。某种程度上,如果进一步申言,那么主权立法地位的确立法典编纂事业的展开直接导致了欧陆各王国从中世纪司法式的治理到近代法制型统治的蜕变。这一蜕变在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国率先得以完成。下文将围绕着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对垄断立法权以及对垄断立法权的充分运用为中心描述近代早期主权立法得以塑造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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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在中国百年共和的宪政史上,民国最初十年间的国会制宪议会政治实践是极具象征意义而同时又被有意无意化约处理的。其象征意义在于,民初十年,或者更确切地说,中华民国首届国会存续期间(1913—1925年)是赓续晚清以“开国会”为标榜的立宪运动以来,以“主权在民”[1]为政治合法性叙事的制度化尝试,同时亦是因其议会政治失败而下启国民革命党国体制的内因,故而,在主流意识形态论述中,此一历史阶段制度建构便成为“议会政治不适合中国”之注脚;而其被有意无意化约处理之原因,则大致在于适应后来革命叙事之需要,尤其是此一阶段北洋军事集团政府统治相重叠,以阶级立场标示进步反动,进而以后世框架重塑历史,有意无意乃至蓄意无视其可能存在的积极因素,而呈现为缺乏内在逻辑联系的制度遗迹,无法予人以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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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由于现代解构主义研究进路对卢梭"立法"定位有所偏差,卢梭政治哲学思想长期为学者所争论,因此需要依靠"表面的问题"来研究卢梭的政治哲学。在此基础上回顾自然法以及城邦德性从古典到现代的嬗变,共同体的解构重构成为卢梭研究的起点。为了在共同体中追求彻底而纯粹的自由,卢梭将自然法推向了极致,批判科学艺术的泛滥,也批判了导致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私有制。在偶然因素的作用下,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立法卢梭指导社会契约的订立以构建共同体,但这种论证产生了诸多前后矛盾之处,说明卢梭更多的是一位用语词构建共同体的启蒙思想家,一位非历史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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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立法的意象可以从法律政治学和一般法理学的意义上加以梳理,这对正当法以及法律的渊源和品格的思考很有裨益。立法的意象包括天地大本、先圣先王、规范的宣谕、建政立制的主权,以及市民立法的政治机构五种。立法的天命担当乃为人世立规矩,为人心定尺度。立法的人间形象可以从应然、实然可能的三重面向上加以诠释。天意、人意和公意构成立法运作的基本原理。人民是现代世俗秩序的最高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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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末两章(第30~31章)中对法国封建法和君主制之间关系进行了严谨细致的考证和甄别,其作为继全书总论、分论、结论之后的专论部分,不仅证成了前书中有关君主政体的总体观点,还表达了对法王君主专制的不满,以及要求自由分权的强烈愿望。不宁唯是,通过双重实证研究(独特的文本结构分析史料相互参证)发现,法之精神在于令每个民族、每个国家走上最适合自己的道路;孟氏写作自出机杼,全书结构追随的是牛顿《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的体系。研究还对学界关于孟德斯鸠的奴隶观、封建制度观、自由观等通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 标签: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末两章 主旨 体系
  • 简介:1.以法治保障改革不偏离目标社会上曾流传这样一种说法,住房的改革使房价越来越高,很多人买不起房;医疗改革使很多人看不起病;教育的改革使很多人上不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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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随着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利益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告成立。从此,各地的消费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到1988年底,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个计划单列市,以及1000多个地、市、县成立了消费者协会或消费委员会。我国保护消费立法概况消费活动的兴起,迫切需要法律的调整。在我国,党和国家对保护消费利益是比较重视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颁布了许多旨在保护消费利益或与保护消费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

  • 标签: 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协会 立法评述 生产经营者 《条例》
  • 简介:五、见义勇为的权利及其保障见义勇为应享有以下基本权利摘要,三、和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见义勇为给予奖励和帮助国家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基金

  • 标签: 见义勇为者立法 试析见义勇为者
  • 简介: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根据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立法上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立法后评估的“利益相关”模式是指受法律直接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参与的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模式。该模式的采纳能够让立法立法实施状况获得真实、全面、客观的评估意见,从而获得相对科学客观的评估结论,

  • 标签: 立法后评估 利益相关者 评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