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多元参与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社区治理学术研究和政策主张的主导性模式。但通过对其理论基础的简要分析,以及对现代社会理论中关于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区分的借用,发现该模式存在遗漏社区生活中的市场因素、忽视系统性治理的倾向。对某开发区居住区的社区治理设计案例的分析和阐释表明,借助系统性治理在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上的复合性,在治理过程上的多线索、多步骤等特征,社区治理中的市场因素和国家因素可以相互结合、相互强化,从而丰富多元参与治理的层次,提升治理效能。为达此效果,应处理好两种治理之间的关系:系统性治理相对社会性治理在理论上具有优先性;系统性治理设计中应有意识融入社会性因素,反之亦然。
简介: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目前全国很多省厅、市局都有了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足迹自动识别系统、警综平台、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刑事技术综合管理应用系统、人身信息采集系统、情报分析研判系统等很多实用性很强的专业系统。随着DNA数据库应用系统、现勘系统等部级系统在公安实务部门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在足迹自动识别系统方面,可以基于现有的足迹库建设情况,整合各省、市厅局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足迹自动识别系统资源,使得当前只限于在本省内或本市内部协作办案的足迹自动比对平台变为在全国范围内都能协助查询、比对以及上传各类足迹基础数据的全国联网性足迹自动识别系统,大大提高它在跨省份案件中的跨界比对作用,同时,自动化比对、定量化分析和全系统联网也是以后足迹自动识别系统整合发展的要求。
简介:传统理论往往侧重关注慈善捐赠行为本身的利他性,而忽略了慈善捐赠中客观存在的非利他性,这种忽略不利于促进与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捐赠中非利他性不但有其客观必然性,而且具有相应的合理性。慈善捐赠中的非利他性不仅不会影响慈善财产发挥其慈善功能,而且能够更好地激励慈善捐赠,有利于实现行为人个人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并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精神。但是慈善捐赠中非利他性只能在一定的边界内存在,除了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外,还应该受到附属性和非排他性等条件的限制。今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经对慈善捐赠中的非利他性追求予以一定的认可与限制,但还应进一步完善,并构建相关的配套制度给予支持。
简介:微博协商民主既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微博协商民主需要网民的自由、平等、民主、理性、道德、多元的底线要求,没有底线要求,协商民主就没有可能性。在目前的情况下,微博协商民主的底线要求成为高线要求和长远目标,决定了协商民主的复杂性和长远性。微博体现的思想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决定了微博协商民主的现实可能性和紧迫性。微博协商民主既是宏大政治的微观化、具体化,也是现实利益和价值观在微博上的必然要求、具体体现和拓展。要积极探索微博协商民主的转化机制,搭建协商民主的新平台,提升协商民主的结构层次,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础,进而提升政治文明的水平和能力。
简介: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简介: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我国刑法未作此区分,故不能按照德国、日本的刑法规定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财物的外延;在我国刑法中,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是,“盗窃”以行为人将他人占有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享有为前提。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成立对交通工具或者欠条的盗窃,而不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包括对财物本身的占有以及对财物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占有,所以,对于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行为,可以按行为人所取得的经济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对于侵害他人不动产的案件,需要区分行为对象是不动产本身还是不动产的产权,进而确定侵害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