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与黄炎培谈话时曾指出:“在中国民族工业发展过程中,有四个实业界人士不能忘记,他们是搞重工业的张之洞,搞化学工业的范旭东,搞交通运输的卢作孚和搞纺织工业的张謇。”卢作孚去世后不久,周恩来在政务院讨论民生公司公私合营问题的一次扩大会议上,对卢作孚的一生作出了高度评价:卢作孚先生不仅对祖国的交通运输事业作出了贡献,而且对中国的经济建设也作出了贡献。1980年,中共四川省委为卢作孚作出政治结论:“卢作孚为人民做过许多好事,党和人民是不会忘记的。”卢作孚的名字为很多人熟识:他是一个企业家,是中国的船王,他从经营一艘小客轮起家,用了不到10年时间,缔造了中国最大的民营航运企业-民生公司。1938年,在他的指挥下,几万名人员和代表当时国家工业精华的物资和设备从宜昌码头经长江水路抢运到重庆及四川后方,创造了“中国实业上的敦刻尔克撤退”,为抗战保留了重要命脉。其实,卢作孚一生当中,还做了许多值得称颂的业绩。他从l7岁参加辛亥革命,到59岁新中国成立后完成民生公司公私合营,终其革命救国、教育救国、实业救国和乡村现代化建设的一生,就是为“中国梦”奉献的一生,2013年,是卢作孚诞辰120周年。在此,我们希望能通过部分片段式的记录,让更多人了解这位著名的爱国实业家、教育家、思想家和社会改革家的一生,并以此纪念这位可敬的前辈。
简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对于同一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不能仅从买方或者卖方、企业或者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是否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和个案情形(如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行为后果、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和交易相对人的自愿选择等)具体分析确定。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